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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法
公發布日:民國 107 年 08 月 01 日
第 3 條
財團法人之主管機關,除登記及清算事項外,在中央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全國性財團法人之業務涉及數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者,以其主要業務
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主管機關。
財團法人之設立許可、撤銷或廢止許可及監督管理等相關事項,主管機關
得委任所屬機關、委託或委辦其他機關、民間團體、法人或個人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