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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資恐防制法 第 5 條
1.
發文日期:107.12.04
要  旨:
保險公司依法凍結法務部公告制裁對象相關保險契約後,收取續期保費、
給付各類款項、辦理保費自動墊繳、減額繳清、解除契約、變更契約保單
借款等均涉及提供制裁對象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如公告制裁對象有辦理上
開事項需要,應向法務部申請許可後方得為之
2.
發文日期:107.07.18
要  旨:
依據資恐防制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陳報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 1267
/1989/2253  號決議制裁委員會制裁名單更新訊息
3.
發文日期:107.07.12
要  旨:
銀行授信客戶為法務部公告制裁名單,相關資產已依法予以凍結,該客戶
如欲清償屆期授信債務,如因申請案尚在資恐防制審議會審議中,而有就
該屆期債務到期日辦理展延之需要,審酌銀行原授信或清償條件未變更,
僅配合資恐防制法第 6  條申請案審議進度而調整清償日期,並未使制裁
對象授信債務品質、價值有所變動,亦未使其獲得其他財產上利益,故此
類屆期債務到期日展延應不在該法第 7  條第 1  項規範範圍內
4.
發文日期:106.12.07
要  旨:
法務部調查局依資恐防制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檢陳聯合國安
全理事會第 2231 號決議暨第 2231 號制裁委員會最新制裁名單
5.
發文日期:106.08.08
要  旨:
法務部調查局檢陳「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 2371(2017) 號決議文」,重
申北韓應停止使用彈道導彈技術進行發射與核試驗,停止其他任何挑釁;
另限期禁絕北韓煤炭、鐵與鐵礦石、鉛與鉛礦石、海產之出口,並要求各
國禁止新僱用北韓勞工、與北韓實體或個人新開設合資企業、合作實體或
追加投資
6.
發文日期:106.07.24
要  旨:
法務部調查局檢陳「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 2368(2017) 號決議文」,重
申會員國打擊恐怖主義及助長恐怖主義的重要責任,及防制資助恐怖主義
行為或提供任何形式支持;另我國金融機構如因業務關係持有或管理制裁
對象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應依資恐防制法規定向法務部調查局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