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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問題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 13 條
1.
發文日期:110.01.20
要  旨:
受刑人因犯殺人罪及妨害自由罪嫌,偵審期間遭羈押計 211  日,嗣經法
院判決有罪,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 14 年 6  月確定,又受刑人另因犯麻
藥罪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 2  年 10 月確定,兩案經檢察官發指揮書執行
,殺人罪及妨害自由罪執行日自 84 年 4  月 11 日至 98 年 3  月 13
日,接續執行麻藥罪自 98 年 3  月 14 日至 101  年 1  月 13 日。受
刑人於 91 年 8  月 5  日假釋出監(累計縮刑達 150  日),惟假釋後
另犯強盜等案,經法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 11 年 4  月確定,於 95 年
11  月 21 日入監執行,另於 96 年 4  月 25 日某甲遭撤銷假釋,插接
執行前述殺人罪、妨害自由罪及麻藥罪殘刑 8  年 9  月 11 日。嗣於
108 年 8  月 5  日經法院認受刑人上開殺人罪及妨害自由罪符合中華民
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予以減刑後,合併定應執行 7  年 4  月確定。
試問,受刑人之麻藥罪殘刑應如何計算?
2.
發文日期:101.07.12
要  旨:
不合數罪併罰案件,有二以上徒刑接續執行,前案撒銷假釋殘刑(數罪併
罰)指揮書,於中華民國 96 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日前執行完畢,翌日接
續執行後案徒刑。而後案徒刑指揮書執行完畢之日,則跨越該減刑條例施
行日後始屆滿。嗣前案撤銷假釋殘刑(數罪併罰)與後案徒刑,合併計算
其假釋期間,報法務部核准假釋出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執行保護管束
期間,適逢中華民國 96 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問執行檢察官就假釋受保
護管束人,前案撒銷假釋殘刑(數罪併罰)部分,應否依該減刑條例第 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辦理假釋視為減刑及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  條聲請法
院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何換發假釋視為減刑指揮書?
3.
發文日期:098.09.09
要  旨:
行為人犯竊盜、侵占二罪,合於數罪併罰規定。惟竊盜罪先確定執行,並
經法院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 5  月,但其於減刑條例施行前執行期滿,因
而繼續執行 3  個月至減刑條例施行日始行釋放。嗣侵占罪經法院判刑,
並裁定竊盜、侵占二罪之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 6  月確定。試問:該行為
人應再執行有期徒刑 1  月?抑無須再為執行?
4.
發文日期:098.09.09
要  旨:
受刑人於假釋中經檢察官依減刑條例規定視為減刑,保護管束期間於減刑
條例施行日期滿。嗣於假釋期間更行犯罪,經法務部核准撤銷假釋。試問
:執行機關應如何執行?
5.
發文日期:098.08.06
要  旨:
行為人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併科罰金,嗣減刑條例公布施行,其向法院
聲請減刑獲准。若該行為人無力繳納罰金,其易服勞役之執行,應自有期
徒刑之執行期滿日起算?抑自減刑裁定確定之日起算?
6.
發文日期:096.11.09
要  旨:
受刑人犯二罪,不得數罪併罰,經法院分別判決確定並執行。前案經減刑
後,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日前屆滿,則接續執行之後案
,其減刑之指揮書應如何起算?
7.
發文日期:096.09.29
要  旨:
某乙因竊盜罪及強盜罪分別判刑 6  月、6 年,兩案不合數罪併罰,接續
執行。某乙於 93.12.01 假釋出獄,假釋期間經撤銷假釋,適逢減刑,經
調閱某乙原指揮書後發現竊盜罪期滿日為 91.06.30 ,係於假釋出獄之前
;該已執行完畢之竊盜罪應予減刑,則已執畢之指揮書應否換發?某乙之
殘刑如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