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行與民事執行業務聯繫要點第 2 點第 2 項所謂「不再繼續執行 」,是否包括強制執行法第 95 條 2 項公告三個月或減價拍賣之情形? 倘退回併案時,是否應先通知地政機關為塗銷查封登記,抑由執行法院為 塗銷查封登記之通知?
民事執行與行政執行併案執行時,倘受併案機關不再繼續執行,即應將卷 宗送由移案機關繼續執行。此所謂不再繼續執行,是否包括債權人撤回、 視為撤回執行等情形?
民事執行及行政執行併案執行之事件,倘受併案機關不再繼續執行,而退 回併案時,其處理方式宜有統一之必要。
民事執行及行政執行併案執行之事件,倘受併案機關不再繼續執行,而應 維持已實施之執行程序原狀時,就不動產之執行究應如何應維持已實施之 執行程序原狀?
民事執行與行政執行案件併案執行時,倘行政執行機關就義務人之財產無 管轄權,得否逕行函送民事執行機關併辦?抑應先行囑託有管轄權之行政 執行機關執行,再由管轄機關函送民事執行機關併辦?
一筆土地分屬二人共有,今執行機關與地方法院分別就各該共有人之應有 部分強制執行。試問:該類案件得否併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