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發文日期:110.08.26
要 旨:有關信託委託人死亡後,受託人依其生前信託契約申請成立財團法人,涉
及信託法及財團法人法適用疑義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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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發文日期:108.10.29
要 旨:信託法第 8、63、65 條規定參照,自益信託委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
亡,委託人全體繼承人於辦妥繼承登記後,協議分割該受益權者,其信託
關係之終止,應僅由依分割協議取得全部信託利益之繼承人為之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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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發文日期:107.11.14
要 旨:法務部就現行信託法對於受託人死亡已有相應規定及機制可資適用,不致
影響強制執行程序之進行,非必由受託人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始得續
行執行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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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發文日期:103.06.26
要 旨:信託法第 8、63、65 條、土地稅法第 28-3 條、民法第 1148 條等規定
參照,自益信託委託人死亡後,其繼承人終止信託致信託關係消滅時,繼
承人承受委託人信託利益並取得信託財產,即繼承人取得受益人地位,財
政部認該情形應屬土地稅法第 28-3 條第 3 款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所定情
形,法務部敬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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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發文日期:100.12.06
要 旨:信託法第 8、36、45 條等規定參照,受託人死亡,除信託行為另有訂定
外,信託關係不因而消滅,惟受託人任務因其已死亡而終了,為使信託事
務得以賡續辦理,應選任新受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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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發文日期:100.08.11
要 旨:參照公司法第 71 條、信託法第 8 條規定,在法人為委託人時,除信託
行為另有約定,信託關係不因委託人為合併後消滅公司而受影響,故原受
託人仍應依信託本旨,處理信託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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