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係為免同一年度就(到)職及 定期申報重複之困擾,與施行細則第 9 條第 5 項不同申報類別申報期 間競合可擇一申報情形尚屬有間,另受理申報機關進行一定比例查核,申 報人誤載申報日,而未及於該年度抽籤前修正,因申報日無法事後補正, 該份申報表亦無法作為查核依據
公職人員是否須申報信用卡「應付帳款」,基於衡平財產申報正確性及公 職人員履行財產申報義務便利性,該類「債務」應無須申報;另刷卡現金 回饋紅利其使用具有範圍限制,與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 規定所指債權不同,故申報人毋庸申報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9 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填表說明參照,屬應 申報財產項目「其他具有相當價值財產」中之「儲蓄型壽險」,指含有「 生存保險金」特性保險契約,又「生存保險金」指被保險人在屆保險契約 約定年限仍生存時,保險公司依照保險契約約定所給付的保險金,亦即保 險契約內容如含有「約定以被保險人生存為給付條件之給付項目」,應認 定為含有生存保險金特性;另保險契約是否具有生存保險金特性,並不因 保險公司依約給付後,保險契約是否因而終止有別
按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5 條及施行細則第 14 條之規定,部分財產項 目須達一定金額以上者始應登載填報,惟特定財產若未達申報標準,僅無 庸申報該項財產內容,並非得解免申報人之申報義務,倘若,有上述之情 形,應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填表說明壹、一般事項第 10 點規定辦理, 以符合規定
有關他人長期借用之存款帳戶應否申報財產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