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按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5 條及施行細則第 14 條之規定,部分財產項
目須達一定金額以上者始應登載填報,惟特定財產若未達申報標準,僅無
庸申報該項財產內容,並非得解免申報人之申報義務,倘若,有上述之情
形,應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填表說明壹、一般事項第 10 點規定辦理,
以符合規定
主 旨: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本法)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
照。
說 明:一、復 貴秘書長 99 年 5 月 17 日(99)秘台申參字第 0991805037
號函。
二、依本法第 5 條第 1 項及施行細則第 14 條第 1 項之規定,部分
財產項目須達一定金額以上者始應登載填報,惟特定財產若未達申報
標準,僅無庸申報該項財產內容,非謂得解免申報人之申報義務,否
則財產申報表之公開、查閱制度,及逾期申報、隱匿為不實申報等裁
罰態樣,將成具文。故上述情形,應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填表說明
壹、一般事項第 10 點規定,若有部分財產項目無可填報或毋庸申報
者,應在申報表該財產欄位內填寫「總申報筆數:零筆」之字樣,方
符規定。
正 本:監察院秘書長
副 本:本部資訊處、本部政風司第二科、本部政風司檢察官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