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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政決字第 096111971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1 月 04 日
要  旨:
有關他人長期借用之存款帳戶應否申報財產疑義
主    旨:有關他人長期借用之存款帳戶,應否申報財產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室 96 年 11 月 20 日政一字第 0960603876 號函。
          二、按開設金融機構存款帳戶,須本人之身分證件及印鑑章始得為之,是
              本人應知悉該帳戶之存在;則該帳戶縱係以須申報財產之公職人員或
              其配偶名義開立,而由他人管理使用,因就權利外觀而言,仍屬公職
              人員或其配偶財產,自應於辦理財產申報時確實查詢該筆存款現狀據
              以申報,並於財產申報表備註欄敘明實際使用情形,以明財產之歸屬
              。
正    本: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政風室
副    本:總統府等主管機關及縣市政府政風機構、本部中部辦公室、本部直屬各政
          風機構、國防部財產申報處、本部政風司第四科、本部政風司檢察官室
資料來源:
高雄市政府公報 97 年春字第 5 期 46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