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他人長期借用之存款帳戶,應否申報財產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室 96 年 11 月 20 日政一字第 0960603876 號函。
二、按開設金融機構存款帳戶,須本人之身分證件及印鑑章始得為之,是
本人應知悉該帳戶之存在;則該帳戶縱係以須申報財產之公職人員或
其配偶名義開立,而由他人管理使用,因就權利外觀而言,仍屬公職
人員或其配偶財產,自應於辦理財產申報時確實查詢該筆存款現狀據
以申報,並於財產申報表備註欄敘明實際使用情形,以明財產之歸屬
。
正 本: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政風室
副 本:總統府等主管機關及縣市政府政風機構、本部中部辦公室、本部直屬各政
風機構、國防部財產申報處、本部政風司第四科、本部政風司檢察官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