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2 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規 定參照,郵局副理雖同時具有該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5 款及第 12 款 申報身分,惟既係同一職務,依法條競合法理,僅須向監察院申報財產即 可,毋須再向所屬機構政風單位辦理申報
按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規定,公職人員應於就(到)職 3 個月內申報 財產,復依該法施行細則之規定,公職人員因職務異動致受理申報機關( 構)變動者,仍應依該法第 3 條辦理申報,如公職人員於同一受理申報 機構,具有 2 種以上應申報財產之職務時,僅於定期申報時合併敘明, 惟具強制信託義務之職務,仍應向監察院辦理信託申報之
關於地方政府選委會之人事室、會計室及政風室主任職務雖均為兼任,但 政風及會計主任既均係辦理政風及會計業務之主管人員,自應依公職人員 財產申報法之規定申報財產
具財產申報義務之公職人員另取得其他應申報財產身分之職務,無須另行 辦理新職務之就職申報,僅於定期申報時合併敘明,惟具強制信託義務之 職務,仍應向監察院辦理信託申報
公職人員以首長身分兼代他機關首長,應否重複辦理財產申報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