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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政決字第 098111198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10 月 01 日
要  旨:
關於地方政府選委會之人事室、會計室及政風室主任職務雖均為兼任,但
政風及會計主任既均係辦理政風及會計業務之主管人員,自應依公職人員
財產申報法之規定申報財產
主    旨:有關雲林縣選舉委員會(下稱選委會)總幹事及兼辦政風、會計主任應否
          申報財產疑義乙案,請  查照。
說    明:一、按政風及軍事監察主管人員、司法警察、稅務、關務、地政、會計、
              審計、建築管理、工商登記、都市計畫、金融監督暨管理、公產管理
              、金融授信、商品檢驗、商標、專利、公路監理、環保稽查、採購業
              務等之主管人員亦應申報財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本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1 款、第 12 款定有明文。又本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2 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第 20 條明定,「主管人員」係指
              依機關編制所置並執行主管職務之主管及副主管人員。次按本法第 2
              條第 1  項各款所列公職人員,其職務係兼任者,亦應申報財產,本
              法施行細則第 9  條第 2  項亦有明文。據此,依縣市選舉委員會組
              織規程第 12 條至 14 條之規定,選委會之人事室、會計室及政風室
              主任職務雖均為兼任,然貴縣選委會政風及會計主任既均係辦理政風
              及會計業務之主管人員,自應依上開規定申報財產,要無疑義。
          二、另參諸縣市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8  條:「本會置總幹事一人,由
              縣(市)政府民政局局長或副局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會
              事務,置副總幹事一人襄助之」之規定,貴縣選委會總幹事若係辦理
              本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2 款所列相關業務之主管人員,即應依法
              申報財產。且依本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1  項之規定,除受理申報
              機關(構)為同一機關(構)者,得合併以同一申報表申報外,公職
              人員具有本法第 2  條第 1  項各款所列二種以上身分者,應分別向
              各該受理申報機關(構)申報,本件自應依上開規定辦理,附此敘明
              。
正    本:雲林縣政府
副    本:監察院秘書長、本部政風司第二科、本部政風司第四科、本部政風司檢察
          官室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