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第 11 條
1.
發文日期:112.09.01
要  旨: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填表說明涉及虛擬資產規定,按申報人、其配偶及未
成年子女分別所有「各類」虛擬資產合計,於申報日新臺幣或折合新臺幣
交易價額 20 萬元以上者,即應將各類虛擬資產申報
2.
發文日期:106.12.15
要  旨: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案件一定比例查核,目前係由法務部訂定比例,每年初
通知於當年度 2  月底前完成前一申報年度實質審核之公開抽籤程序,申
報年度係以申報日所在年度為準,原則應以申報日判斷抽籤基數,惟具體
個案如確有未及於抽籤前完成申報者,始納入次一申報年度抽籤基數
3.
發文日期:106.08.16
要  旨: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4、11、14  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規定參照,財產查核權責機關(構)認定應以申報人申報時受理申
報機關(構)為斷,縱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義務人因職等、職務異動致受理
申報機關(構)變動,原受理申報機關(構)仍具財產查核權責;又原受
理申報機關(構)仍具有管轄權,申報表為後續查核、裁罰必要資料,故
各政風機構遇有申報人受理申報機關變動為監察院情事,於監察院財產申
報人資料通報平台備註欄及移轉原申報資料公文敘明,須辦理實質審查年
度申報表,暫不隨同移轉
4.
發文日期:104.08.24
要  旨:
申報義務人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期限申報
」,於受處罰後仍應依前法相關規定申報,至後續處理得依行政執行法規
定辦理,如仍不履行得連續處以怠金,另故意申報不實應以完成申報為前
提,如尚未申報則難以前法第 12 條第 1  項及第 3  項等規定處罰
5.
發文日期:103.10.07
要  旨: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6、11  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
法第 7、12、13、17、18  條等規定參照,如遇申請人申請查閱申報人過
去年度所申報財產資料,受理申報機關(構)應不得拒絕,且申報人進行
個案查核時,範圍亦包括申報人歷年申報資料,而為避免無法落實查核作
為,申報人仍應補行過往年度申報義務,確保申報資料完整性,故尚難以
因通報機關遲延通報申報人職務異動資料,致申報人未依規定如期辦理財
產申報,免除過往年度申報義務
6.
發文日期:103.03.27
要  旨: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5、11  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
法第 8、10  條規定參照,應申報財產公職人員自有申報配偶財產法定義
務,縱與配偶間有分居等事實,如未辦理離婚而仍具法律上有效婚姻關係
時,仍應將本人與配偶所有財產據實申報,而各受理財產申報機關(構)
辦理查核時,本得依法查詢申報人配偶財產;另通知申報人陳述意見時,
申報人自得申請抄錄閱覽相關資料,並應於查核完成後將正確財產資料提
供予申報人,使申報人得據以補正
7.
發文日期:102.11.19
要  旨: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第 13 條規定參照,該法立法目的
係為促使公職人員財產透明化及公開化,以供社會公眾檢視,是申請查閱
人將申報人財產資料提供第三人據以檢舉該申報人財產申報不實,尚非屬
不正當目的使用,尚難認違反上述規定
8.
發文日期:101.11.27
要  旨:
檢送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製作之「採實體發行之私募境內基
金公司及基金名稱明細表」(截至 101  年 10 月 31 日止)
9.
發文日期:101.05.18
要  旨: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3、7、8  條等規定參照,受理財產申報機關
依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請求提供必要資訊,均係於法令職掌必要範圍內
為之,且與「特定目的」相符,自有據實說明及配合提供資訊之義務,無
違法之虞
10.
發文日期:100.04.13
要  旨:
參照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11 條等規定,各受理申報機關(構)應就有
無申報不實或財產異常增減情事,進行個案及一定比例查核。所稱「個案
查核」,包括陳情或檢舉人以書面或言詞敘明申報人姓名且指明情事等申
報不實或貪瀆嫌疑
11.
發文日期:100.02.25
要  旨: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12 條第 2  項,依其立法(或目的)解釋及文義
解釋,自不包含財產減少之說明義務;倘受理申報機關(構)因前述情形
發現申報人所申報財產異常減少,足認其有申報不實或貪瀆嫌疑之虞,自
得依同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為個案之查核
12.
發文日期:099.10.08
要  旨:
有關公職人員前後年度財產資料之比對,係以財產有無異常增加、來源是
否可疑為查核重點,不以被抽中進行實質審查者為限,而就申報之財產資
料由形式上比對即可,故以查核年度之薪資所得總額作為認定標準,始具
財產比對之實益
13.
發文日期:098.08.17
要  旨:
關於受理財產申報機關辦理實質審查前,應先向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或各
稅捐稽徵機關調取申報相關人員之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之必要查詢程序,因
牴觸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規定,已失其附麗,應自本法施行後停止適用
14.
發文日期:094.07.05
要  旨:
有關政風單位辦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審核,向財政部以外之機關(構)、
團體查詢是否應付費
15.
發文日期:090.11.02
要  旨:
請避免發生受查詢者因無法分辨查詢之公文是否為政風單位所發致拒絕說
明之情形
16.
發文日期:000.00.00
要  旨: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11 條規定參照,現行條文既已修正,故法務部函
釋有關受理財產申報機關(構)辦理實質審查前,先行向財政部財稅資料
中心或各稅捐稽徵機關調取申報相關人員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必要查詢程序
,因牴觸上述規定,已失其附麗,應自施行後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