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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授廉財字第 1030503566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07 日
要  旨: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6、11  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
法第 7、12、13、17、18  條等規定參照,如遇申請人申請查閱申報人過
去年度所申報財產資料,受理申報機關(構)應不得拒絕,且申報人進行
個案查核時,範圍亦包括申報人歷年申報資料,而為避免無法落實查核作
為,申報人仍應補行過往年度申報義務,確保申報資料完整性,故尚難以
因通報機關遲延通報申報人職務異動資料,致申報人未依規定如期辦理財
產申報,免除過往年度申報義務
主    旨:有關通報機關遲延通報申報義務人之職務異動資料,致申報義務人未依規
          定如期辦理財產申報,受理申報機關可否免除申報義務人補行辦理過往財
          產申報疑義乙案,復如說明,敬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秘書長 103  年 9  月 18 日秘台申壹字第 1031833142 號函。
          二、按「(第 1  項)受理申報機關(構)於收受申報 2  個月內,應將
              申報資料審核,彙整列冊,供人查閱。... 。(第 3  項)申報資料
              之審核及查閱辦法,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定之。」「(第 1
              項)受理申報機關(構)於本法第 6  條第 1  項所定期限內,依第
              5 條規定完成形式審核後,應按申報人所申報之資料,彙整每人一冊
              ,編號保存。(第 2  項)受理申報機關(構)就前項資料,應影(
              列)印加蓋與原本相符之章戳,列冊供人查閱。」「查閱申報人申報
              之財產資料者,應填具申請書向受理申報機關(構)申請,受理申報
              機關(構)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申請人對同一申報人申報
              之資料,每年以查閱一次為限。」「申請人一次以申請查閱一人之申
              報資料為限。」此有本法第 6  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
              閱辦法(下稱審核及查閱辦法)第 12 條、第 13 條、第 17 條及第
              18  條等規定可資參照。
          三、復按「各受理財產申報機關(構)應就有無申報不實或財產異常增減
              情事,進行個案及一定比例之查核。查核之範圍、方法及比例另於審
              核及查閱辦法定之。... 。」「本法第 11 條第 1  項所稱個案之查
              核,指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一、陳情或檢舉人以書面或言詞敘
              明申報人之姓名,且指明其申報不實或涉有貪瀆之情事。二、申報人
              生活與消費顯超過其薪資收入。三、其他事證足認申報人有申報不實
              或貪瀆之嫌疑。... 。」本法第 11 條、審核及查閱辦法第 7  條亦
              定有明文。
          四、據上開規定,本法、審核及查閱辦法,對於查閱申報人申報之財產資
              料者並無限制查閱年度,故若遇有申請人申請查閱申報人過去年度所
              申報之財產資料,受理申報機關(構)應不得拒絕,況申報人若有審
              核及查閱辦法第 7  條所設情形,而進行個案查核時,查核之範圍亦
              包括申報人歷年申報資料,是為避免申報資料闕漏而無從勾稽比對,
              致無法落實查核作為,申報人仍應補行過往年度之申報義務,俾確保
              申報資料之完整性,尚難以因通報機關遲延通報申報人之職務異動資
              料,致申報人未依規定如期辦理財產申報,進而免除其過往年度申報
              義務之依據。
正    本:監察院秘書長
副    本:本部廉政署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