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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政字第 094111025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7 月 05 日
要  旨:
有關政風單位辦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審核,向財政部以外之機關(構)、
團體查詢是否應付費
主    旨:有關政風單位辦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審核,向財政部以外之機關(構)、
          團體查詢,應否付費,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室 94 年 6  月 10 日審政字第 0940000529 號函。
          二、按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本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受理申
              報機關(構)認有申報不實者,得向財產所在地之機關(構)、團體
              或個人查詢,受查詢者有據實說明之義務。準此,政風單位如向地政
              機關查詢有關不動產登記內容,縱其提供登記簿謄本,以代說明,亦
              不生須否繳納工本費問題,內政部(83)台內地字第 8307096  號函
              亦同斯旨(如附件)。
          三、貴室向原地政事務所查詢,如該事務所再以付費等問題拒絕說明或提
              供資料,則依本法第 10 條第 2  項移送本部裁罰。
資料來源:
法務部政風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