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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第 4 條
1.
發文日期:103.05.06
要  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5、16  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等規定參照,公
務機關對於個人資料利用,原則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
蒐集特定目的相符,否則,應符合法定所列情形,始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
;又政府資訊予以公開時,尚應就「公開資訊所欲增進之公共利益」與「
不公開政府資訊所保護之隱私權益」間,予以權衡判斷
2.
發文日期:103.05.02
要  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5、16、19 條等規定參照,如辦理廉政問卷調查屬「
廉政研究」或其他有關政風事項業務職掌範圍,則得於法定職務「必要範
圍內」蒐集或處理個人資料;銀行如將客戶個人資料提供予公務機關辦理
上述調查,則屬特定目的外利用,應符合該法第 20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
各款事由之一始得為之,又是否能達到「為增進公共利益」或「公務機關
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
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等特定目的外利用事由,宜由保有該個人
資料銀行本於權責審酌
3.
發文日期:094.09.15
要  旨:
修正「政風機構配合機關辦理採購應行注意事項」
4.
發文日期:094.08.01
要  旨:
修正「政風機構維護公務機密作業要點」
5.
發文日期:089.05.17
要  旨:
檢送修訂「法務部政風司辦理訪查工作實施計畫」
6.
發文日期:081.09.16
要  旨:
公務人員申請入出境後無須再送會政風機構辦理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