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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9)法政六字第 01157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05 月 17 日
要  旨:
檢送修訂「法務部政風司辦理訪查工作實施計畫」
主    旨:檢送修訂後之「法務部政風司辦理訪查工作實施計畫」乙種,請參照修訂
          貴管有關規定。
說    明:一  相關文號:本部政風司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卅日 (八八) 政六字第一
              九二二○號函。
          二  上揭實施計畫原依據「法務部及所屬機關政風機構現階段執行端正政
              風工作績效管制考核要點注意事項」訂定,茲該注意事項已自民國八
              十九年一月一日起停止適用,爰配合修訂。

附    件:法務部政風司辦理訪查工作實施計畫
          壹  依據
              「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第五條第三款、第四款及「政風機構人員
              設置條例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七條。
          貳  目的
              為樹立機關員工優良形象,並消除弊端,藉由直接訪查方式,深入瞭
              解本部政風狀況及發掘業務缺失,以提昇政風工作績效。
          參  實施要象:
          一  訪查對象:
           (一) 本部員工。
           (二) 與本部有業務往來之廠商、業者。
          二  訪查方式:
              每月派員不定期就訪查對象執行訪查工作至少乙次。
          三  訪查事項:
           (一) 本部同仁涉嫌貪瀆不法傾向、跡象者。
                1 本部同仁有生活奢侈或經濟來源可疑之情事。
                2 本部同仁辦理採購事務時,有未依相關法令辦理之情事。
                3 本部同仁有假藉職務上之機會,接受邀宴或收受餽贈賄賂之情事
                  。
                4 本部同仁間或與外人私下金錢往來頻繁或異常之情事。
                5 其他可能衍生貪瀆之情事。
           (二) 本部行政缺失事項:
                1 對本部施政興革意見。
                2 本部行政措施有悖民意及損害權益之情事。
                3 對本部政風情事之反映。
          肆  資料之處理
          一  涉及本部員工貪瀆不法之訪查資料,除注意保密外,應深入瞭解查證
              後,簽報部、次長核處。
          二  非本部權責之貪瀆資料或民眾反映意見,則將訪查所得之資料彙整後
              ,函請相關機關參處。
          三  非涉貪瀆之政府法規或施政得失意見,彙整後簽請本部相關單位參處
              。
          伍  訪查工作之作法
              一  本司派員辦理訪查時,應主動出示本部服務證,並注意儀容與態
                  度,在受訪者同意下配合進行。
              二  本司執行訪查時,應與訪查對象就相關貪瀆不法情事及其他有關
                  施政興革意見交換意見。
              三  當場填寫訪查表,並請受訪者在訪查表上簽章,如受訪者不願具
                  名,不得勉強。
          陸  附則
              本計畫所需差旅費,依差旅費支出相關規定由本部政風業務項下相關
              經費勻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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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政風司訪查工作紀錄表                            紀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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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談單位│              │時│  年  月  日  │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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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間│    時  分    │簽  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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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                              │訪│                              │
│  │                              │  │                              │
│  │                              │  │                              │
│  │                              │  │                              │
│談│                              │查│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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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                              │情│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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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容│                              │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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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公報 第 240 期 58-60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