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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問題

法規名稱: 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4-1 條
1.
發文日期:110.08.18
要  旨:
行為人前犯竊盜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4  年 4  月,並於刑之執行前
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 3  年,由地檢署執行;嗣後行為人另犯竊盜罪,
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7  月,亦由地檢署執行。如前述二有期徒刑,經後
案地檢署向後案法院聲請定刑,後案法院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 4  年 
10  月,經後案地檢署執行,刑期起算日為 107  年 3  月 19 日,扣除
羈押 88 日,刑期期滿日為 111  年 10 月 22 日。又行為人發監執行後
,前述之強制工作經前案地檢署囑託後案地檢署代執行,後案地檢署提解
行為人至技能訓練所執行強制工作,保安處分之期間為 107  年 4  月 
16  日至 110  年 4  月 15 日。請問「刑前強制工作」之指揮執行是否
合法?如認「刑前強制工作」違法,強制工作期間,得否折抵所定執行刑
有期徒刑 4  年 10 月之刑期? 
2.
發文日期:108.11.13
要  旨:
少年因販賣三級毒品,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並於緩刑期
間付保護管束,於 103  年 12 月 31 日確定;惟其另因恐嚇取財等案,
經法院少年法庭,判處感化教育,並於 103  年 12 月 1  日確定,而入
少年輔育院執行;嗣於 106  年 1  月 12 日裁定免其感化教育之執行,
試問:是否仍應另行執行前一案件之保護管束?
3.
發文日期:105.09.20
要  旨:
法院因檢察官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之聲請,裁定令
初犯或 5  年後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0 條之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
勒戒。試問,此裁定確定後,檢察官是否得依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之 1
第 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對被告諭知附命完
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
4.
發文日期:104.01.23
要  旨:
少年因犯罪經緩起訴但需履行一定之緩起訴義務勞務處分,惟其亦因他案
須入輔育院接受感化教育,倘入輔育院接受感化教育,將致無法履行緩起
訴義務勞務及指定命令。試問,少年輔育院能否受囑託執行緩起訴義務勞
務。亦即「感化教育」能否與「緩起訴義務勞務處分」同時執行?
5.
發文日期:102.12.16
要  旨:
受刑人經法院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 5  年,刑前強制工作 3  年確定(
前案),並執行刑前強制工作,嗣後執行機關認無繼續執行強制工作必要
,經法院裁定免予繼續強制工作確定,並接續執行該案之有期徒刑。惟於
執行該案有期徒刑期間,又經法院對於其所犯下之其他犯罪時間在上揭判
決確定前之犯行,另案進行判決,其中有數罪犯罪時間係在前案判決確定
前;其他罪行則在前案判決確定後至執行前案強制工作前,而所有罪均各
宣告刑前強制工作 3  年,並處應執行有期徒刑 11 年,刑前強制工作 3
年確定(後案)。試問法院就後案判決之刑前強制工作 3  年,是否仍應
執行?
6.
發文日期:098.09.09
要  旨:
(一)「強制治療」及「保護管束」可否併合執行?
(二)如可併合執行,應入何處所執行?如何執行?
7.
發文日期:096.06.13
要  旨:
某甲原為現役軍人,犯逃亡、妨害公務等罪經軍事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5  
年並刑後強制工作 3  年確定,於服刑 2  年 11 月後假釋出獄。假釋中
某甲再犯竊盜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處有期徒刑 2  年 4  月並
於刑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 3  年確定,由本署發交執行刑前強制工作
,於執行期間聲請法院裁定免予繼續執行刑前強制工作,欲接續執行 2  
年 4  月之有期徒刑時,因某甲前述軍方假釋之案件被撤銷假釋,依規定
假釋殘刑優先執行,故由軍方囑託提解執行撤銷假釋殘餘之有期徒刑 2  
年 1  月,殘餘徒刑執行期滿後,軍法執行機關又接續執行刑後強制工作
3 年完畢,才由本署執行某甲竊盜罪之有期徒刑 2  年 4  月,現正執行
中。茲據受刑人某甲以 2  次強制工作之執行有違背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4
條之 1  第 1  項第 4  款之規定,具狀聲請將違法執行第 2  次強制工
作之 3  年期間,折抵現執行之竊盜罪刑期,聲請有無理由,是否於 95 
年 7  月 1  日新刑法施行後准許折抵?參考法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4
條之 1  第 1  項第 4  款新修正刑法第 46 條第 2  項。
8.
發文日期:096.01.09
要  旨:
某甲於民國 92 年 4  月間因初犯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
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法院裁定送強制戒治,嗣戒治成效評定為合格,
經法院於 92 年 12 月 31 日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交付保護管束
,於93  年 1  月 27 日釋放出所。惟某甲於保護管束期間,未按時報到
接受尿液檢驗,違反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復經法院於 93 年 5
月 27 日裁定撤銷停止戒治,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確定。然某甲未
到案執行,而保護管束期間於 93 年 7  月 13 日屆滿,則(一)本件應
如何處理?(二)又某甲於保護管束期滿後,5 年內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 10 條之罪,應如何處理?
9.
發文日期:095.08.17
要  旨:
受刑人前後因涉妨害性自主案件分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8  月、9 月,二
案並皆經諭知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治療,其期間至治癒為止
,但最長不得逾 3  年,而受刑人所犯上開二罪因不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
,則受刑人經執行前案強制治療期間 3  年後,其所犯二案之徒刑部分應
如何執行?是否均得依刑法第 91 條之 1  第 3  項規定以治療處分之日
數折抵刑期?
10.
發文日期:094.07.01
要  旨:
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2  年,緩刑 5  年,緩刑期
間付保護管束,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期間至
治癒為止,但最長不得逾 3  年,其刑前強制治療及保護管束應如何執行
?
11.
發文日期:092.09.15
要  旨:
某甲犯A案,發監執行後於八十九年六月十三日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至
九十二年六月五日期滿。惟某甲於A案執行前另犯B案 (不構成撤銷A案
假釋之事由) ,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九日 (A案保護管束期間內) 發監執行
,至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至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期滿。問:A案保護管束指揮書計算期滿日為何?
12.
發文日期:070.06.00
要  旨:
某甲犯詐欺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
強制工作二年。於強制工作中犯竊盜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於刑之執
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該兩強制工作處分應如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