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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 第 19 條
1.
發文日期:108.07.08
要  旨:
仲裁法第 6  條、技師法第 7  條規定參照,無論係以單獨設立技師事務
所或與其他技師組織聯合技師事務所、組織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受聘於工
程技術顧問公司或以受聘於營造業為執行業務方式之技師,依上述規定均
應加入技師公會後,始得執行技師業務;又目前國內各仲裁機構,各類專
門職業人員資格登記為仲裁人者,依各該專門職業人員法律規定辦理,以
具備各該專門職業技術公會出具之個別仲裁人執行業務年資證明文件,作
為審查資格認定,尚無不妥
2.
發文日期:107.11.02
要  旨:
法務部就有關檢送仲裁人登記資料,涉及仲裁法第 6  條第 2  款至第
5 款規定之相關意見說明
3.
發文日期:102.07.15
要  旨:
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第 21 條、仲裁人訓練及講習辦法第
3 條等規定參照,如申請人已在他仲裁機構受訓合格,相關訓練課程若一
律不予採計,恐造成申請人勞力、時間及費用之浪費,影響申請人之權益
,故針對仲裁人訓練課程內容,函請各仲裁機構,研議建立各仲裁機構訓
練課程相互承認採計機制,實質審核仲裁人受訓課程內容及時數,而不宜
未經審核前全然不予承認
4.
發文日期:102.07.15
要  旨:
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第 19、21 條、仲裁人訓練及講習辦
法第 3  條等規定參照,建請針對仲裁人訓練課程內容,研議建立各仲裁
機構訓練課程相互承認採計機制,實質審核仲裁人受訓課程內容及時數,
而不宜未經審核前全然不予承認
5.
發文日期:088.06.28
要  旨:
關於仲裁人資格規範之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