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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8)法律字第 02348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8 年 06 月 28 日
要  旨:
關於仲裁人資格規範之疑義
主    旨:關於仲裁法公布施行後,仲裁人訓練講習辦法發布施行前選任仲裁人,而
          於仲裁人訓練講習辦法施行後始進行仲裁程序,其仲裁人資格應否受仲裁
          人訓練講習辦法規範之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會八十八年四月三日商仲會字第一○二號函及第一○三號函。
          二  按仲裁人應經訓練或講習,仲裁法第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仲裁人
              以參加訓練,並取得合格證書,為其向仲裁機構申請登記為仲裁人之
              要件 (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第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參照
              ) 。另仲裁人應參加仲裁機構每年定期舉辦之講習;其於三年內參加
              講習未達二次以上者,仲裁機構得依章程規定撤銷其登記 (仲裁人訓
              練講習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一項及第十六條第一項前段
              參照) 。至仲裁法公布施行後,仲裁人訓練講習辦法發布施行前所選
              任之仲裁人,而於仲裁人訓練講習辦法發布施行後始進行仲裁程序,
              應否受仲裁人訓練講習辦法規範乙節,固未明文規定,惟因事涉各級
              法院法官於辦理撤銷仲裁判斷之訴具體個案時之審認,為避免其所作
              成之仲裁判斷日後有經法院撤銷之虞,除有該辦法第十一條所定資格
              之一者外,仍以參加訓練或講習為宜。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