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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鄉鎮市調解條例 第 35 條
1.
發文日期:109.05.21
要  旨:
就有關調解委員增(補)聘案,是否受到「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1 條
第 1  項第 7  款規定人事凍結影響之意見
2.
發文日期:107.01.10
要  旨: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34、35 條等規定參照,直轄市調解業務及經費編列,
為直轄市自治事項,各區調解委員會經費,由各區公所就實際需要,編入
自治預算支應,又調解案件來源甚多,除由當事人自行聲請外,尚有交通
警察單位轉介、里長或民意代表轉介及檢察機關轉介等情形,是否針對轉
介調解案件補貼經費,宜就各種調解案源管道進行整體通盤考量
3.
發文日期:104.10.19
要  旨:
調解委員遴選之範圍原則以具有法律知識背景,但為處理多元之糾紛事件
尚須其他專業人士,又依地方制度法第 18 條第 3  款第 6  目等相關規
定,各區長於遴選調解委員,自得將各區公所調解委員會未來每區至少聘
請 1  名原住民調解委員列為優先考量,並於函送地方法院等機關共同審
查時建請遴選適當比率原住民名額擔任調解委員
4.
發文日期:103.09.24
要  旨:
法務部就「地方制度法修正施行後,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35 條第 1  項規
定不適用於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之說明
5.
發文日期:103.05.20
要  旨: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34、35 條、地方制度法第 18、23 條規定參照,調解
委員同一時段兼辦調解與法律扶助業務情形,是否有禁止規定,或牴觸區
公所辦理法律扶助所要求服務內容,涉及調解行政及民政業務,宜洽內政
部表示意見後本於職權酌處
6.
發文日期:103.05.19
要  旨:
法務部就「部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要求調解成立者均應簽署撤回告訴
請求書,惟調解時如民眾並未提出刑事告訴者,是否仍應簽署撤回告訴請
求書」、「部分區公所未設專任調解秘書,地方法院檢察署建議應予改善
,惟有反應窒礙難行」等疑義之說明
7.
發文日期:101.11.27
要  旨: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3、35  條、地方制度法第 18、23 條等規定參照,直
轄市各區長遴選調解委員會委員資格時,自得將各行政區至少應設置一名
原住民籍調解委員等建議列為遴選時之優先考量
8.
發文日期:101.08.08
要  旨:
法務部就「調解委員投保金額比照里長補助及團體意外險保險契約副知調
解委員會建議」之說明
9.
發文日期:101.05.08
要  旨:
法務部說明關建議恢復核發調解成立案件每件新臺幣 500  元獎勵金乙案
10.
發文日期:101.04.20
要  旨: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33 條等規定參照,編制有調解會秘書職務時,人員遴
任仍應符合該條資格並辦理調解業務,又在調解會秘書以外,另指定其他
職稱一人辦理法制業務,或指定調解會秘書於調解業務外辦理其他法制業
務,尚無違反上述條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