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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1010310373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08 日
要  旨:
法務部說明關建議恢復核發調解成立案件每件新臺幣 500  元獎勵金乙案
主    旨:有關建議恢復核發調解成立案件每件新臺幣 500  元獎勵金乙案,復如說
          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府 101  年 4  月 12 日府授法調字第 1010060390 號函。
          二、按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34 條第 1  項本文、第 35 條第 2  項規定:
              「調解委員會之經費,應由鄉、鎮、市公所就實際需要,編入鄉、鎮
              、市自治預算。」「本條例除前項規定外,於直轄市、市之區調解委
              員會準用之。」又地方制度法第 18 條第 3  款第 6  目、第 23 條
              規定:「下列各款為直轄市自治事項:三、關於社會服務事項如下:
              (六)直轄市調解業務。」「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對各
              該自治事項,應全力執行,並依法負其責任。」爰以,貴府如欲增加
              調解成立案件之獎勵金,以鼓勵調解委員士氣,得參酌前揭規定儘先
              寬列預算辦理,合先敘明。另本部為增進調解業務績效,並保障調解
              委員進行調解工作時之安全,歷年來均編列高額預算核發績優獎勵金
              ,並為全體調解委員投保意外險;本部亦積極促成司法院就法院移付
              鄉鎮市調解委員會案件,編列預算核給金額。有關貴府建議恢復核發
              調解成立案件每件新臺幣 500  元獎勵金乙節,本部將參酌政府財政
              及預算分配等因素納入通盤考量。
正    本:臺中市政府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公文)、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