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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問題

法規名稱: 貪污治罪條例 第 6 條
1.
發文日期:109.02.12
要  旨:
86  年 11 月 28 日施行前後之刑法第 77 條第 1  項規定有期徒刑假釋
門檻,有執行逾三分之一與二分之一的差別。從而行為人「86  年 10 月
」間基於單一圖利犯意,指示共犯進行圖利行為,共同正犯圖利他人之時
間為「86  年 12 月 10 日至 21 日」以及行為人圖利自己之時間為「86
年 12 月 5  日至 19 日」,試問,犯罪時間應如何判斷?
2.
發文日期:100.10.11
要  旨:
如何認定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4、5 款圖利罪所稱之不法利
益?
3.
發文日期:099.01.18
要  旨:
若行為人受行政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計畫而獲得利益,試問以政府採購法第
89  條規定而言,其處罰對象單指行為人?或者亦同時包含行為人以外之
第三人?
4.
發文日期:096.08.28
要  旨:
民國 96 年 4  月 26 日以前犯刑法第 347  條第 1  項擄人勒贖罪,未
經取贖即釋放被害人,經法院依同條第 5  項規定減輕其刑,可否適用中
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再予減刑?
5.
發文日期:094.12.14
要  旨:
政府採購法在民國91年2月6日修正公布施行,並於同月8日生效後,
投票廠商間之單純陪標行為,固然得依照修正後之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
5項「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
,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
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之規定,予以刑事處罰,然就執
行招標、開標或決標之公務員言,若其明知該等投標廠商間,有陪標情事
,卻仍製作開標紀錄等決標文件,而未依照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
第2項規定,為不予開標或不決標之決定 (該條第1項) 或撤銷決標、終
止契約或解除契約 (該條第2項) 時,有無相應之刑事處罰規定?
6.
發文日期:094.06.28
要  旨:
被告甲、乙因貪污罪經法院判決二人「共同所得之財物一千二百三十萬零
八百六十四元應予連帶追繳發還中油公司,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
其財產抵償之」,如何執行?
7.
發文日期:092.06.03
要  旨:
公務員違背職務,圖利自己或他人,或造成公務機關之財產損失時,若不
符合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構成要件時,得否成立刑法第三
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結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條公務員之加重規定論罪?
 (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所提第一號案)
8.
發文日期:091.09.26
要  旨:
甲鄉公所清潔隊隊員某乙,奉調秘書室擔任工友,某乙並未支領清潔隊員
工作獎金及危險獎金,然依「台灣省各級清潔機構清潔隊員駕駛技工管理
要點」第十一點規定:「各清潔職工不得調往其他單位或專辦內勤業務,
否則除其用人費不予核銷外,各該主官 (管) 應受管理不實之處分」。某
乙之用人費應不予核銷,則甲鄉公所相關辦理清潔隊員某乙薪資核銷人員
,是否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圖利罪嫌?
9.
發文日期:090.02.26
要  旨:
某市民代表因案經法院為有期徒刑判決且未諭知緩刑或易科罰金,法院依
據行政院八十四年五月十七日台八四內字第一七四八二號函將前開判決書
送達該市代表會。該代表會主席明知依上開行政院函令,需於收受判決三
日內轉報自治監督機關 (縣政府) ,以憑辦理解除代表職務作業,詎該代
表會主席竟刻意積壓公文年餘未依法令轉報縣政府。試問,該市民代表於
「應解職而未解職」期間,每月所領之研究費、出席費、交通費、膳食費
、健康檢查費、保險費、郵電費、文具費、春節慰勞金及出國考察費等,
是否該當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圖利罪之「不法利益」?該代表會主席刻意
積壓公文,未依法函請自治監督機關將該市民代表辦理解職,是否該當圖
利罪?
10.
發文日期:087.12.17
要  旨:
某縣政府在發包土木工程時,於合約內訂明在施工時必須在地基四周施打
鋼板樁,以維護工地周邊安全。如承包商評估工地四周地質堅硬,施工時
並無崩塌之虞,遂未依約按圖打樁,監工人員獲悉無安全顧慮後乃未在工
作日誌上註明,使承包商順利領取全額之工程款。問監工人員是否涉嫌圖
利罪?
11.
發文日期:087.01.14
要  旨:
A係監獄管理員、B係A所負責管理舍房內之人犯,監獄管理目前禁止人
犯攜入及食用檳榔,假設檳榔市價每粒新台幣一○元。下列情形A是否構
成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圖利罪?
12.
發文日期:087.01.14
要  旨:
甲為A鎮公共工程之承辦人,為依法從事於公務之人,八十四年縣政預算
中有撥下七百萬元之預算要興建A鎮之活動中心,但該鎮之里民大會八十
四年五月底才決定要興建活動中心,因八十四年度之會計結算日為八十四
年六月三十日止,苟A鎮未在八十四年六月底以前將活動中心之工程發包
出去,則上開縣政府七百萬元之預算即要收回,甲遂立刻於八十四年五月
底里民大會決議後委託建築師乙繪圖興建,但因一般建築物之繪圖分為土
木部分及水電部分,土木部分建築師可以自行設計,惟水電部分則須外包
由水電技師另行設計,八十四年六月底以前乙建築師僅可能完成土木部分
之設計,甲為免該鎮七百萬元之預算被收回,遂僅就可以發包之部分即土
木部分進行發包而由丙建商得標 (土木部分得標價約四百萬元) ,因一般
建築物興建時,水電須與土木一起建構,否則將來水電無法埋設管線,丙
建商遂於興建時將水電連同土木先行施作,甲明知丙將未發包之水電先行
施作,卻同意丙先行施作,並表示將來會就水電部分由丙承包而追加預算
,甲是否涉犯圖利罪。
13.
發文日期:087.01.14
要  旨:
某甲為某農會職員,於現行貪污治罪條例修正施行前,對於受公務機關委
託承辦公務之主管事務直接圖利農會新台幣五萬元以上,裁判時,新修正
貪污治罪條例公佈施行,應如何適用法律?
14.
發文日期:087.01.14
要  旨:
A為某鄉鄉長,B得知該鄉公所欲發包某河川疏浚工程而向A表明承包之
意,經A同意而由B提出另二家廠商陪標,並經A指定為比價廠商,B又
提供工程顧問公司,經A同意而為設計規劃,A明知該河川砂石所得利潤
比設計書中所載情形高出數百倍,所定底價與實際獲利情形不符,仍予核
准,並由B得標取得該河川疏浚工程,B是否構成犯罪?
15.
發文日期:087.01.14
要  旨:
某A向公務員B關說,希B違背其職務上某特定案件之行為,惟未言及將
予賄賂,B應允後並告知A已事成,A即赴B住處行賄相當價值之財物,
B收下後認為不妥,乃於翌日向機關政風單位提報受賄之事,問A、B應
各論何罪?
16.
發文日期:087.01.14
要  旨:
貪污治罪條例規定之公務員圖私人不利益者,若行為人否認有圖利之犯意
,則於此情況圖利罪是否仍有連續犯之適用?
設例:某甲為某辦理公務工程機關之首長,對於該機關承辦子工程招標時
      ,故意提高底價數十倍,使乙公司承包時賺取暴利;又該機關再承
      辦丑工程招標時,某甲亦以提高底價方式,使丙公司承包時獲取暴
      利,某甲先後圖利乙、丙兩公司之私人不法利益,惟某甲均否認有
      何圖利之不法意圖,是否仍有連續犯之適用,而認係裁判上一罪?
17.
發文日期:087.01.14
要  旨:
某甲為縣府建設局建管課技士,負責新建建物驗收及使用執照核發,其明
知建商某乙所建造之店鋪及住宅前後院應未預留法定空地而興建建物,竟
在驗收該建物竣工之使用執照審表上填載竣工建物與核載圖樣相符等之不
實事項,則甲除構成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外,是否猶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六
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圖利罪。
18.
發文日期:087.01.14
要  旨:
某省屬行庫忠孝分行承辦貸款之職員甲,承辦民眾乙向該分行購屋貸款新
台幣 (下同) 六百萬元之案件,必須就該屋投保火災保險二百萬元,乙為
求迅速取得貸款,乃依代書所言循例委由甲代向保險公司投保,甲向保險
公司投保上揭火災保險,保險費合計一萬二千元,甲向乙收取一萬二千元
後,依循往例,僅將其中九千元交付保險公司,將保險公司給付之佣金三
千元交付該分行設立之員工福利基金會,而該基金係用以支付該分行員工
定期聚餐等福利,試問甲之行為有無犯罪?
19.
發文日期:087.01.14
要  旨:
某甲任職某縣警察局刑警隊小隊長,負責該警局流氓提報業務,轄內某違
法經營之理容院 (未查獲媒介色情) 負責人某乙於八十四年一月間為警查
獲持有制式手槍,經某甲提報於八十四年八月間核定列冊輔導一年 (列冊
輔導期間乙未查獲續有流氓行為) ,甲自八十三年十二月起經乙主動給予
該理容院乾股 (甲未實際出資) 十五股,每股十萬元,並自八十四年一、
二間按月收受該理容院配發之股利,是否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
第五款之罪?
20.
發文日期:086.11.00
要  旨:
 (一) 丙鄉公所為解決鄉內垃圾問題,與甲清潔公司簽訂垃圾清運契約,
      契約第十六條規定:「承包商轉運本所清潔隊收集之垃圾 (廢棄物
      ) ,需進入合法垃圾掩埋場 (或焚化場) ,並於次月七日前將當月
      垃圾流向證明隨每月請款收據 (統一發票) 併同提報鄉公所備查。
      嗣因甲清潔公司違法傾倒垃圾致廢棄物清除許可證遭撤銷,丙鄉公
      所因而與之解約,且因甲公司未能依約提出垃圾流向證明,而拒付
      工程款約新台幣 (下同) 一百萬元。並依原契約第十一條規定,要
      求保證人乙清潔公司接續負責清運。
 (二) 乙清潔公司承接清運後,自知無法履行前述合約第十六條之規定,
      及向丙鄉公所陳情,要求免附垃圾流向證明請領工程款。鄉公所承
      辦人簽擬:「‥‥為避免承包商造成二次公害,需有垃圾流向證明
      為憑藉請領工程款」,經簽會財政課、政風室、主計員,均加註意
      見:乙公司既為原承包該項工程之甲公司之保證人,其於接續執行
      該項工程時自應依原合約所載之條件履行,經陳該公所秘書:竟加
      簽擬以垃圾進場許可證以憑付款,而鄉長亦批示:准以垃圾進場許
      可證領款。自此,乙公司得免為取得垃圾流向證明而需進入合法之
      垃圾掩埋場,並因而免於支付每公噸一千二百元之進場費。若依合
      約之清運量十公噸計算,每日得免支出一萬二千元。
 (三) 乙公司為求處理前開垃圾,以每公噸一千七百元之代價雇請南下之
      回頭車載運至中、南部傾倒,惟終亦因隨意傾倒垃圾而遭主管機關
      撤銷其許可證,並要求在取得垃圾最終處理場之前應暫停營業,乙
      公司曾將上情告知丙鄉公所,詎鄉長仍要求其繼續清運迄今。
21.
發文日期:085.00.00
要  旨:
某甲僱用某乙在雲林縣濁水溪河床盜採砂石,為警在現場當場查獲某乙盜
採砂石,經立即詢問某乙,獲悉係某甲所僱用,乃即聯絡某甲至現場,警
方是否可以某甲係現行犯而加以逮捕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
22.
發文日期:080.00.00
要  旨:
縣市議會決議請縣市政府編列頂算,以便於議員卸任時購買紀念品贈送議
員與議會行政主管,每名五萬元,縣市政府依決議編列預算,議會乃於議
員卸任時購買紀念品贈送議員與行政主管。問贊成上項決議之議員是否構
成圖利罪?如不構成圖利罪,而議會只決議編列預算購買紀念品贈送卸任
議員時,議長擅自決定以前述預算購買紀念品分贈卸任議員及議會行政主
管,議長就自行決定以前述預算購贈紀念品與行政主管,是否構成圖利罪
?
23.
發文日期:075.06.00
要  旨:
某甲承包某機關工程,依約分數期領款,某乙為該機關公務員,職司監工
,於某甲於該工程第一期撥款時,明知工程有偷工減料,而於報表為不實
記載稱依約施工,致將款發與,設某乙有圖利某甲之意,除觸犯公務上登
載不實罪外,是否另觸犯圖利他人罪嫌?
24.
發文日期:074.06.00
要  旨:
甲係某地檢處法警,前因工作關係認識乙律師。該律師允以代為媒介案件
,將給予酬金,乃時常至該處收發室走動。嗣於七十三年九月一日在收發
室得知丙被訴偽造有價證券,隨即抄下丙之住址,於該日晚上前往丙住處
,遊說丙選任辯護人,經丙同意將印章交予甲代為委任乙律師為偵查中辯
護人。俟乙律師收得律師費用,乃交付新臺幣五千元予甲,作為介紹酬金
,問甲之行為應否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四款之罪。
25.
發文日期:070.00.00
要  旨:
某甲係竊盜汽車之慣犯,為銷贓方便,乃與監理站承辦核發汽車牌照之公
務員某乙勾結。由某甲竊得汽車後,填寫申請書(並蓋用偽刻之交通部委
託福特或裕隆汽車公司代為檢驗之檢驗章),冒充係新出廠之車輛,向監
理站申請核發牌照及行車執照。某乙明知上情,亦知某甲之申請書未依規
定附呈汽車出廠證等來源證明文件,仍不法發給牌照及行車執照,供某甲
藉以矇騙買主係合法來源之車輛,兩人勾結先後冒領牌照二十餘部。訊之
某甲、某乙均否認有行賄或收賄之犯行,亦查無證據足以證明其事。問某
甲與某乙勾結情形是否構成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三款對於主管
之事務圖利等罪責之共同正犯?
26.
發文日期:068.00.00
要  旨:
臺灣省政府農林廳,為補助離島地區漁民擴展養殖事業增加生產改善其生
活計,曾頒發漁民貸款辦法,由漁業局撥發臺灣省漁會一筆經費,託其辦
理此項業務,省漁會則轉託地方漁會代辦,地方漁會承辦人,假如不遵照
規定手續辦理貸款(如貸款與無不動產擔保之漁民等),有濫貸圖利他人
情弊時,該承辦人究犯何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