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人因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 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確定;嗣行為人入監執行後經核准假釋,並 付保護管束。試問行為人於保護管束期間,未經撤銷保護管束,得否聲請 法院依刑法第 92 條第 1 項規定之以保護管束代替刑後強制工作?
數罪併罰,宣告刑中如有無期徒刑、刑之執行及強制工作時,應否執行刑 前或刑後強制工作?
數罪併罰案件經最後判決事實審法院合併裁定定其應執行刑及刑後強制工 作,如受刑人悛悔有據,認應免除其刑後強制工作時,應由何地檢察署依 何法律規定聲請免除刑後強制工作?
某甲犯逃亡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刑後強制工作三年,強姦罪判處有期 徒刑五年,又犯強劫而強姦罪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均經判決確 定,依數罪併罰之規定,執行強劫而強姦罪無期徒刑不執行他刑,嗣經無 期徒執行假釋期滿,假釋未被撤銷,其逃亡罪判處之刑後強制工作三年應 如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