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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問題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87 條
1.
發文日期:105.11.28
要  旨:
是否得僅以「居家治療」或由受處分人之最近親屬帶至醫療機構門診之方
式執行法院判決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之監護處分?倘得以前揭方式執行
,則應否對其最近親屬、保護人或接受門診之醫院開立監護處分指揮書?
2.
發文日期:104.06.29
要  旨:
刑法經修正後已刪除第 97 條延長監護等保安處分規定,新法對於監護處
分、禁戒處分等均無延長執行規定,惟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28 條第 1  項
規定並未配合修正,則檢察官依前揭規定,向法院聲請延長監護處分,而
法院裁定延長監護處分,試問此項處分是否適法?
3.
發文日期:101.05.21
要  旨:
執行科書記官於執行保護管束案件(包括假釋付保護管束及緩刑付保護管
束)時,依現行各地檢署之作業流程,於受保護管束人至地檢署報到時,
應立刻核發檢察官執行保護管束指揮書予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行政院
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轄區戶政機關及分局,請其於保護管束期間內
,非經檢察官核准,勿受理該受保護管束人之出境、出海及戶籍遷移申請
。惟是否應不論其犯罪原因,所受裁判刑罰輕重,工作型態等因素,一律
給予緩刑付保護管束人出入境限制,致受拘役或罰金判決案件之受保護管
束人,因急迫事項須短期出國數日(十日以內),或需經常出國,仍須逐
次向檢察官申請准予出國?
4.
發文日期:098.09.09
要  旨:
行為人涉犯公共危險罪,經法院諭知無罪,並令入相當處所,施予監護。
試問:行為人於判決確定前之羈押日數,可否折抵監護處分期間?
5.
發文日期:095.09.20
要  旨:
某甲違反公共危險罪,經判處有期徒刑 6  月、緩刑 3  年、刑後監護處
分 3  年,於 94 年 11 月 15 日判決確定。緩刑期間自 94 年 11 月
15  日起至 97 年 11 月 14 日止。
(一)新修正刑法自 95 年 7  月 1  日施行後,則某甲緩刑期間,應否
      依新修正刑法第 74 條第 5  項規定執行刑後監護處分?刑後監護
      處分應自何時開始執行?
(二)若某甲於緩刑期間依新修正刑法規定執行刑後監護處分,監護處分
      自 95 年 7  月 30 日至 98 年 7  月 29 日止。因監護處分期間
      另犯案經判處有期徒刑 1  年確定,撤銷緩刑裁定於 96 年 3  月
      20  日確定。則某甲應否停止監護處分之執行,於執行撤銷緩刑徒
      刑 6  月完畢後,再執行殘餘之監護處分?若監護處分治療期間,
      醫生認為繼續治療對某甲病情之改善較有幫助,檢察官得否先執行
      刑後監護處分完畢後,再執行徒刑?
6.
發文日期:095.06.28
要  旨:
依新修正刑法第 87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宣告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
,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處分,同時主刑宣告緩刑,問緩刑期間刑後之
監護處分應否執行﹖
7.
發文日期:095.06.28
要  旨:
新修正刑法已刪除舊法第 97 條保安處分執行後之免除與延長規定。新法
對於感化教育處分、監護處分、禁戒處分及以保護管束代替上述三種處分
之執行,均無延長執行規定。倘受處分人依舊法規定執行上述四種延長保
安處分,問新法生效施行日起,保安處分之延長應否繼續執行?
8.
發文日期:094.08.24
要  旨:
新修正刑法第 87 條之監護處分,係屬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或非拘束
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得否適用新修正刑法第 46 條第 2  項羈押日數折
抵之規定?
9.
發文日期:094.03.02
要  旨:
某甲犯竊盜罪,經法院於九十一年三月十二日判決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
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
勞動一年,以保護管束代之,並於九十一年四月八確定。以保護管束代之
,並於九十一年四月八日確定。有期徒刑四月於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執行
完畢,翌日接續執行保護管束,以代替強制工作之執行,其保護管束期間
自九十二年五月一日起算至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期滿。詎某甲於保護管束
期間之九十二年七月廿六日再犯竊盜罪,而於九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起訴,
其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第一款規定,檢察官乃於九十三年
一月十五日聲請法院裁定撤銷保護管束,第一審法院於九十三年二月九日
裁定聲請駁回,檢察官不服提起抗告,第二審法院於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
諭知原裁定撤銷,發回第一審法院。嗣經更審法院於九十三年五月十日裁
定某甲交付保護管束之執行應予撤銷,所餘之執行期間令入勞動場所施以
強制工作,並於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確定,問某甲保護管束撤銷,所餘
之執行期間令入勞動場所施以強制工作之裁定,能否執行?如可以執行,
則某甲保護管束撤銷,計算所餘執行期間令入勞動場所施以強制工作,究
應自何時起算?
10.
發文日期:081.03.00
要  旨:
某甲為精神耗弱之人,於某日傷害某乙致死,經法院判決諭知「某甲傷害
之身體,因而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一年九月,緩刑二年,於刑之執行完
畢後,令人相當處所施以監護六月」確定,檢察官對判決諭知保安處分部
分應如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