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事業經查獲繞流排放含有害健康物質廢水,涉犯水污染防治法行政刑 罰規定,犯罪所得沒收與不法利得之追繳,均係以剝奪財產利益之方式回 復原有合法財產秩序,由於國家機關行使公權力使人民受不利益,應受比 例原則之拘束,故倘其一已行使,即足已同時達成刑法與行政法上之目的 時,自不可重複為之,以免過度侵害人民之財產權
有關「依刑事判決宣告追徵犯罪所得是否屬行政執行法第 4 條第 1 項 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疑義,業經法務部以中華民國 107 年 8 月 27 日法律字第 10703510290 號函釋明在案
有關依刑事判決宣告追徵犯罪所得是否屬行政執行法第 4 條第 1 項之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疑義之意見
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以「同一行為人」之「同一行為」為前提,倘非屬同一 行為人之同一行為,自得分別處罰,而無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適用,如同 一涉案貨物同時涉及沒收及沒入情形,宜先予究明司法機關依懲治走私條 例及刑法相關規定沒收涉案貨物,與行政機關依海關緝私條例相關規定對 涉案貨物裁處沒入,是否屬「同一行為人」之「同一行為」同時符合犯罪 構成要件及行政罰構成要件情形
有關義務人吳○○行政執行事件衍生之相關法律問題釋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