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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問題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10 條
1.
發文日期:101.06.13
要  旨:
旅居美國之行為人因借款糾紛,在美國連線上社群網站,張貼貶損居住臺
中市之他人名譽之文章,供不特定人瀏覽點閱,經該他人該於家中上網發
現,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問我國法院對於該行為人在美
國所犯之妨害名譽罪,有無管轄權?
2.
發文日期:091.06.27
要  旨:
以電子郵件轉寄內容為勸戒他人勿用勿食某類產品 (但未特別指明商家或
廠牌名稱) ,是否亦屬網路散布不實謠言之一種?
3.
發文日期:084.06.00
要  旨:
甲於民國六十二年與乙訂立土地買賣契約後,乙將該土地交付甲管領使用
,甲遂於該土地種植茶樹,惟迄未移轉登記於甲,嗣於八十年乙又將該土
地雙重買賣移轉登記於丙,丙即請求甲自動清除茶樹,以便他種,然甲不
從,即該以土地所有權歸屬發生爭執,而提起民事訴訟;於訴訟中丙將甲
所種植之茶樹全部拔除,甲以該土地尚在訴訟中,所有權歸屬未確定,丙
無權拔除其所種之茶樹,遂告內毀損,檢察官如何處理?
4.
發文日期:084.00.00
要  旨:
甲與乙係自幼一起長大之好友,現並在同一政府機關單位工作,不久前雙
方因故發生爭執,甲並於乙依法執行職務時,出手毆打乙成傷。嗣甲即因
此事經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甲因對乙懷恨在心,並企圖將乙抹黑
,以獲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之同情,竟於明知乙並未曾有貪瀆或其他
前科之情形下,在其提出於委員會之申辯書中申辯稱:「……當時因乙有
幾次前科,最近尚因貪瀆罪名經判處罪刑在案……」云云,此部分申辯內
容於委員會議決後,經登載於所作成議決書之被付懲戒人申辯欄內,並刊
登於臺灣省政府公報內,而發行遍及臺灣地區各級機關學校等,乙認甲之
所為已嚴重損害於其名譽,乃對甲提出偽造文書及誹謗之告訴,是否有理
由?
5.
發文日期:075.10.00
要  旨:
甲男乙女均未成年,惟已交往有時,且曾經發生性關係。嗣乙女與丙男訂
婚,甲男心有不甘,遂至丙男家裡,將情告訴其父、母,其祖母、弟妹亦
在場。甲男與乙女之關係因而傳揚開來,導致乙女與丙男解除婚約。問甲
男是否構成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
損他人名譽之事』之罪?
6.
發文日期:070.00.00
要  旨:
某甲係土地代書,經住在同之村某乙告訴詐欺,由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某
乙即在其村辦公室以擴音器向村民廣播略謂某甲是個騙子,請村民勿再委
託某甲辦理土地登記事務,致某甲之業務一落千丈,某乙之行為是否成立
刑法第三百十條之譭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