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
以電子郵件轉寄內容為勸戒他人勿用勿食某類產品 (但未特別指明商家或
廠牌名稱) ,是否亦屬網路散布不實謠言之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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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以電子郵件轉寄內容為勸戒他人勿用勿食某類產品 (但未特別指明商家或
廠牌名稱) ,是否亦屬網路散布不實謠言之一種?
說 明:一 轉寄電子郵件中若含誹謗性文字,有可能成立刑法之誹謗罪。目前國
內已發生數起類似案例,亦有以誹謗罪起訴。
二 然若轉寄內容並未特別指出個別商家或產品名稱,而是對該產品之效
益或功能為全面性否定陳述,若該類產品果然因此滯銷,現行法律是
否有所因應規範?
辦 法:咨請相關單位說明討論。
初步研究意見:
一 送請本署法律問題研究小組。
二 提會討論。
決 議:送請本署法律問題研究小組。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研究意見:
決議:多數採否定說,研討意見如下:
按刑法上之誹謗罪以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
之事者為成立要件,若轉寄之內容並未特別指出個別商家或產品名
稱,尚難遽以刑責相繩。本件擬採否定說。
法務部研究意見:
同意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審查意見。
提案機關:行政院國家資訊通信發展推動小組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第一次電腦犯罪防制中心諮詢協調委員會議第二號提
案)
參考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310 條 (91.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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