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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75)法檢(二)字第 511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75 年 10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雲林地檢(七十五年十月份法律座談會)
相關法條
要  旨:
甲男乙女均未成年,惟已交往有時,且曾經發生性關係。嗣乙女與丙男訂
婚,甲男心有不甘,遂至丙男家裡,將情告訴其父、母,其祖母、弟妹亦
在場。甲男與乙女之關係因而傳揚開來,導致乙女與丙男解除婚約。問甲
男是否構成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
損他人名譽之事』之罪?
法律問題:甲男乙女均未成年,惟已交往有時,且曾經發生性關係。嗣乙女與丙男訂
        婚,甲男心有不甘,遂至丙男家裡,將情告訴其父、母,其祖母、弟妹亦
        在場。甲男與乙女之關係因而傳揚開來,導致乙女與丙男解除婚約。問甲
        男是否構成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
        損他人名譽之事』之罪?
討論意見:甲說:甲男係在丙男之家裡,且僅對丙男之父母傳述渠與乙女之關係,並
            無散布於眾之意圖,雖嗣後渠與乙女之關係因而傳開,導致乙女與
            丙男解除婚約,非其始料所及,應不構成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之
            罪。
        乙說:甲男雖係在丙男家裡對丙男之父母傳述渠與乙女之關係,但丙男之
            祖母、弟妹亦在場,顯有散布於眾之意圖。今乙女與丙男解除婚約
            ,亦為渠傳述之初所期盼,故應構成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之罪。
        結論:採甲說。
臺高檢研究意見:同意原研討結論以甲說為當。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某甲之行為是否構成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之罪,應視其有
                  無散布於眾之意圖為斷。是否有此意圖,乃事實認定之問題
                  ,應就具體案情審認之。如果有此意圖,不問已否達於大眾
                  週知之程度,均無解於本罪之成立。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