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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問題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20 條
1.
發文日期:091.10.15
要  旨:
未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盜版日商遊戲光碟,透過遊戲主機的執行,所出
現的授權製造文字,是否屬於刑法第二百二十條之文書,販賣盜版遊戲光
碟之人是否構成行使偽造文書罪。
2.
發文日期:091.08.26
要  旨:
張三於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二十日,將其名下UP-六五一三號自小貨車,
以新台幣 (下同) 十二萬元,典當在臺南縣永康市中華路一○○號李四經
營之當舖,並交付行車執照給李四保管。嗣張三於八十八年九月十二日,
向李四以驗車及工程上使用之名義商借將車取回,隨即將該自小貨車以四
十萬元代價抵銷給綽號「阿來仔」之債權人,張三更向阿來仔謊稱該自小
貨車之行車執照業已遺失。阿來仔因不知行車執照仍由李四保管中,遂於
同年十月一日,向汽車監理單位稱行車執照已遺失,而將上開自小客車過
戶至後手王五名下,致使監理站公務員將上開事項,登載鍵入在業務上應
作成之車籍作業系統電腦資料內之準公文書上,並據以核發新行車執照予
王五。張三之行為是否構成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所提第一號案)
3.
發文日期:090.10.12
要  旨:
某甲招募民間互助會後,於開標時,在標單上偽填數字,並向其他會員稱
該標單係某乙所填,應由某乙得標,嗣某甲即向其他會員收取標金花用殆
盡,某甲應成立何罪?
4.
發文日期:086.10.00
要  旨:
A以電子郵件 (email)  書寫內含辱罵B之誹謗文字,且在電子郵件內虛
偽簽寫C之姓名,以表示係C所書寫之信件,並透過網際網路寄至B之電
子信箱。
5.
發文日期:086.07.27
要  旨:
某甲拾獲未簽名之信用卡一張後,隨便填寫某姓名,持以向商店購物,並
在刷卡帳單上偽簽該姓名,除成立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第二百十七條第
一項之罪名外,某甲尚成立詐欺罪否?
6.
發文日期:086.00.00
要  旨:
某甲因酒後駕車經警舉發,為脫免處罰,竟假冒某乙之姓名在酒精測試單
偽簽某乙之姓名,某甲係犯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之偽造署押罪或刑法
第二百十條之偽造私文書罪。
7.
發文日期:086.00.00
要  旨:
某甲意圖為自已不法之利益,於民國八十六年四月十六日左右,在台北市
中港路不詳店名之PUB,向綽號「阿力」 (真實性名年籍不詳) 者,以
新台幣 (下同) 一萬五千元之價格販入一具其明知為「阿力」者以截取他
人行動電話使用時,所發送序號、內碼之電磁波後,再以較高之電壓將序
號、內碼燒拷於所使用之行動電話上之電氣可抹拭唯讀記憶體 (即E-R
OM) 上之方式,盜拷他人行動電話序號、內碼、XXXXXXXXX號
外碼之行動電話,自該日起至同月二十日止,連續在彰化縣與台北市松山
區不詳車上,連續使用該行動電話,平均每日使用三至四次,籍由該話機
所盜拷之內碼及序號,經基地台接收並轉送至行動電話交換機進行比對,
致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中華電信公司) 確認與真正持用人某乙、
某丙之話機所登記之內碼及序號相符無誤後,將電話費計入上開電話號碼
之原申請使用人某乙、某丙帳戶,而獲免付電話費之不法利益,足生損害
於中華電信公司及某乙、某丙。
8.
發文日期:085.05.02
要  旨:
盜拷行動電話之內碼是否構成刑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二百十一條之偽造文
書罪。
9.
發文日期:085.00.00
要  旨:
本滿十二歲之甲童,因需錢而常至乙處,乙告知若與之發生姦或猥褻行為
,可獲得很多錢,致使甲童為取得金錢而與乙姦淫或猥褻行為,乙則給予
甲童新台幣 (下同) 五十元至二百元不等之金錢,若係姦淫,則為三百元
至六佰元之不等之金錢,則乙觸犯何罪?
10.
發文日期:079.04.00
要  旨:
偽造金融卡者,究應如何處斷?
甲說:金融卡係以存款行庫代號,存戶帳號等印製於卡上,並以卡上之電
11.
發文日期:079.04.00
要  旨:
偽造金融卡者,究應如何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