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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判例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00 條
1.
裁判日期:052.09.19
要  旨:
原判決既認上訴人有共同意圖供偽造通用紙幣之用,而製造及收受各項器
械原料行為,而其主文僅為共同意圖供偽造通用紙幣之用而收受各項器械
原料之諭知,略未列入製造,顯與刑法第二百條應予沒收之特別規定有違
。
2.
裁判日期:043.03.18
要  旨:
刑法第二百條所定沒收,為對於同法第三十八條之特別規定,係採必須沒
收主義,更不以其已經扣押為必要,原審既認上訴人犯罪成立,衹以上訴
人持有之偽幣未經扣押,亦不復存在,為無從沒收之根據,並未就其不復
存在之事實,予以具體說明,難謂於法無違。
3.
裁判字號:40年台非字第19號
裁判日期:040.06.25
要  旨:
被告意圖供偽造銀行券之用收受各項器械原料,依刑法第二百條規定,該
器械原料,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原判僅處主刑而置從刑於不問,於
法自屬有違。
4.
裁判字號:30年上字第2014號
裁判日期:030.07.03
要  旨:
得依刑法第二百條沒收之偽造紙幣,以構成同法分則第十二章所定各罪之
偽造紙幣為限,如偽造紙幣係構成該章以外特別刑事法令之罪名者,則該
項偽造之紙幣,即不得適用該條沒收之。
5.
裁判字號:24年上字第2104號
裁判日期:024.01.01
要  旨:
偽造之銀行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刑法第二百十六條既有特
別規定,則沒收偽鈔,自應逕行適用該條辦理,刑法總則關於此項沒收之
條文,不得再予引用。
6.
裁判字號:20年上字第1296號
裁判日期:020.01.01
要  旨:
偽造之銀行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刑法第二百十六條已有特
別規定,乃原審置上開法條於不顧,仍以同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為其沒收之
根據,自有未合。
7.
裁判字號:20年上字第53號
裁判日期:020.01.01
要  旨: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載偽造、變造之銀行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為
對於同法第六十條之特別規定,自有優先適用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