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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問題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35 條
1.
發文日期:102.03.04
要  旨:
行為人於酒後在住處與其子發生言語及肢體衝突,其子請警方到場予以協
助,熟料值班警員到達現場處理時。行為人見警方到場即心生不滿,並以
不雅言語辱罵正執行勤務之警員後,基於妨害公務之犯意,徒手毆打該警
員,導致其頭部撞擊地面受有頭部外傷、左胸挫傷等傷害(傷害部分業據
告訴人即受傷員警撤回告訴),而以此強暴方式妨害員警執行勤務。核行
為人所為,係犯刑法第 140  條第 1  項前段之侮辱公務員及刑法第 135
條第 1  項對於執行職務公務員施強暴罪,惟行為人前科素行良好,且犯
後坦承犯行,深具悔意,故檢察官就此部分為緩起訴處分。而其毆打員警
成傷之犯行,除觸犯上述刑法第 135  條第 1  項妨害公務罪嫌外,另涉
犯刑法第 277  條第 1  項傷害罪嫌,二罪為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
係。依同法第 287  條前段規定,第 277  條第 1  項之傷害罪,須告訴
乃論,惟此部分業經告訴人撤回告訴,檢察官對此未另為不起訴處分(僅
針對該部分於理由中敘明)。試問原地檢署檢察官就行為人妨害公務罪部
分為緩起訴處分,未就傷害罪部分另製作不起訴處分書,該署檢察官就緩
起訴處分部分依職權逕送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再議時,上級法院檢
察署應如何論處?
2.
發文日期:089.01.05
要  旨:
甲因其所有自用小客車違規停放,而遭嘉義市政府租用之民間拖吊車拖吊
至違規拖吊保管場內。甲於某日至違規拖吊保管場,欲取回其車輛,惟未
至櫃台辦理領車手續,即自行進入保管場內,將其車輛駛出。因其質疑拖
吊之合法性,拒不繳納拖吊費及違規停放車輛之罰單罰鍰,即將其車輛駛
至違規拖吊保管場大門時,該保管場之員工乙,見其未繳納上開費用,即
欲離開,遂敲打甲之車輛引擎蓋,欲阻其離去,因而引起甲之氣憤,甲即
打開車門下車與之理論,雙方隨即發生爭吵、拉扯。甲基於傷害之犯意,
出手毆打對方成傷,經乙提出告訴。問:甲係觸犯何罪?
3.
發文日期:075.01.00
要  旨:
警察前往逮捕通緝犯之某甲,某乙意圖使某甲遁走而平伸雙手檔住警察追
捕去路,並與丙、丁等人齊聲大叫某甲快逃走。問某乙是否觸犯刑法第一
百三十五條第二項之罪。
4.
發文日期:071.08.00
要  旨:
某甲是臺灣汽車客運公司車掌,某乙是乘客。某日乙乘甲之班車,因越站
甲要求乙補票,乙不從,與甲爭執繼而手拉甲手臂,欲至車外理論,因而
拖延班車行駛時間約十分鐘。甲乃告訴乙妨害甲公務執行,問乙是否成立
妨害公務罪?
5.
發文日期:070.00.00
要  旨:
甲乙兩人因駕車不慎發生碰撞,乃停車路中爭吵,警員丙在警局承辦總務
事務,該日輪值休假著便服外出,路經該處,為免交通受阻,遂出示證件
調查車禍發生情形,詎料甲因不滿該警員之成調查,惱羞怒,竟以腳踢傷
警員腿部,問甲之行為是否成立刑法第一百卅五條第一項之妨害公務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