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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71)法檢字第 1617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71 年 08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雲林地檢(七十一年八月份法律座談會)
相關法條
要  旨:
某甲是臺灣汽車客運公司車掌,某乙是乘客。某日乙乘甲之班車,因越站
甲要求乙補票,乙不從,與甲爭執繼而手拉甲手臂,欲至車外理論,因而
拖延班車行駛時間約十分鐘。甲乃告訴乙妨害甲公務執行,問乙是否成立
妨害公務罪?
法律問題:某甲是臺灣汽車客運公司車掌,某乙是乘客。某日乙乘甲之班車,因越站
     甲要求乙補票,乙不從,與甲爭執繼而手拉甲手臂,欲至車外理論,因而
     拖延班車行駛時間約十分鐘。甲乃告訴乙妨害甲公務執行,問乙是否成立
     妨害公務罪?
討論意見:甲說:乙成立妨害公務罪,臺灣汽車客運公司,雖為公司組織,惟其官股
        在百分之五十以上,依大法官會議解釋,車掌某甲係依法令從事公
        務之人員屬刑法上公務員,乘客越站某甲要求補票乃是其職務,某
        乙不從竟手拉甲手臂,係對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施強暴,乙應成立
        妨害公務罪。
     乙說:乙不成立妨害公務罪。按妨害公務罪之立法理由,乃是公務人員執
        行公務,固須盡其職務,而人民對於公務之執行亦有服從之義務,
        不容非法妨害,否則每足以喪失國家威信,阻礙政務之進行;故妨
        害公務之公務,應係指有關國權作用之政務而言。臺灣汽車客運公
        司為民營型態組織,車掌某甲所執行職務乃是客運公司之業務,並
        非有關國權作用之政務,故乙縱有強暴行為仍非妨害公務罪所可比
        擬。
     結論:採乙說。
臺高檢研究意見:以甲說為當。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同意原結論,以乙說為當。前司法行政部刑事司與此不同之
     見解,應予變更。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