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
甲乙兩人因駕車不慎發生碰撞,乃停車路中爭吵,警員丙在警局承辦總務
事務,該日輪值休假著便服外出,路經該處,為免交通受阻,遂出示證件
調查車禍發生情形,詎料甲因不滿該警員之成調查,惱羞怒,竟以腳踢傷
警員腿部,問甲之行為是否成立刑法第一百卅五條第一項之妨害公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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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甲乙兩人因駕車不慎發生碰撞,乃停車路中爭吵,警員丙在警局承辦總務
事務,該日輪值休假著便服外出,路經該處,為免交通受阻,遂出示證件
調查車禍發生情形,詎料甲因不滿該警員之成調查,惱羞怒,竟以腳踢傷
警員腿部,問甲之行為是否成立刑法第一百卅五條第一項之妨害公務罪?
討論意見:甲說:按調查車禍發生情形及維持交通秩序,為警察所得執行之勤務,該
警員丙雖在某警局承辦總務事務,該日又值輪休,惟此係其內部關
於事務及差勤之分配,尚不得謂為於此情形即不得執行此項警察勤
務,況丙已出示證件,顯基於警員之身分依法執行職務,某甲不滿
其調查,以強暴方法將其踢傷,自應負該條罪責。
乙說:按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妨害公務罪,須對於公務員依法執
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之行為,始得成立,警員丙既在警局承辦總
務事務,而調查車禍發生情形及交通秩序與其辦之職務無關,且其
該日又輪值休假,穿著便服外出,縱於調查時曾出示證件,亦不得
認為係依法執行職務,甲將其踢傷僅應負傷害罪責。
審查意見:擬採乙說。
研究結果:同意審查意見。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同意座談會研究結論,以乙說為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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