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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990 條
1.
發文日期:107.07.27
要  旨:
為戶政機關得確認我國未成年人結婚是否符合我國民法第 981  條規定,
並予審認是否應予結婚登記,故依戶籍法第 26 條規定由駐外館處函轉辦
理結婚登記者,仍應提憑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同意書,俾利戶政機關辦理
登記;另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0 條規定之立法方式與同法第 46 條不
同,亦即其未區分離婚之形式要件及實質要件而明定應適用不同之準據法
2.
發文日期:099.12.29
要  旨:
按非婚生子女之生父或生母雖為未成年人,惟如已達法定結婚年齡,並得
法定代理人同意,符合法定結婚要件而締結婚姻者,該非婚生子女,即受
準正效力之保障,此與婚姻之形式要件係採儀式婚或登記婚,並無不同
3.
發文日期:099.11.17
要  旨:
按我國民法婚姻之形式要件,自 96 年 6  月 25 日修正民法親屬編時,
改採登記婚,因此申請結婚登記是否適法,戶政機關應予審查,對於違法
有瑕疵之申請案件,戶政機關自應否准登記,故申請結婚登記之當事人如
未達民法法定結婚年齡或未成年人結婚未得法定代理人同意者,係屬違反
法律強制規定,主管機關自應否准其申請
4.
發文日期:072.05.03
要  旨:
一  民法第九百八十一條規定: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又同法第九百九十條規定:結婚違反第九百八十一條之規定者,法定
    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
    或結婚後已逾一年,或已懷胎者,不得請求撤銷。來函所述情形,台
    端既已懷胎,則依上述規定,法定代理人撤銷權自應消滅。從而,台
    端之婚姻若符合其他法定要件,似不得因法定代理人之未同意而影響
    已生效之婚姻。
二  請求公證結婚之前提要件須請求人未結婚。台端之婚姻若已合法成立
    ,自不得請求辦理公證結婚。惟可持結婚證書至公證處請求辦理認證
    。依據公證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三條規定,辦理認證,應由男女當事人
    及於結婚證書上簽名或蓋章之證人二人,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親自到場
    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