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修改生父認領須提出 DNA 親子鑑定報告之法務部意見
法務部就民法有關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無須向生母為意思表示函釋規定 ,涉有不當等情之說明
行政程序法第 36、40、43 條、戶籍法第 7 條及民法第 1065、1066 條 等規定參照,戶政現行實務認領人提起父子女關係存在確認之訴以前,生 母否認對於認領登記效力等情事,涉及戶籍法解釋適用,宜由內政部審認
按非婚生子女之生父或生母雖為未成年人,惟如已達法定結婚年齡,並得 法定代理人同意,符合法定結婚要件而締結婚姻者,該非婚生子女,即受 準正效力之保障,此與婚姻之形式要件係採儀式婚或登記婚,並無不同
按我國民法婚姻之形式要件,自 96 年 6 月 25 日修正民法親屬編時, 改採登記婚,因此申請結婚登記是否適法,戶政機關應予審查,對於違法 有瑕疵之申請案件,戶政機關自應否准登記,故申請結婚登記之當事人如 未達民法法定結婚年齡或未成年人結婚未得法定代理人同意者,係屬違反 法律強制規定,主管機關自應否准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