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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989 條
1.
發文日期:101.03.08
要  旨:
建議修改生父認領須提出 DNA  親子鑑定報告之法務部意見
2.
發文日期:101.03.07
要  旨:
法務部就民法有關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無須向生母為意思表示函釋規定
,涉有不當等情之說明
3.
發文日期:101.03.01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36、40、43 條、戶籍法第 7  條及民法第 1065、1066 條
等規定參照,戶政現行實務認領人提起父子女關係存在確認之訴以前,生
母否認對於認領登記效力等情事,涉及戶籍法解釋適用,宜由內政部審認
4.
發文日期:099.12.29
要  旨:
按非婚生子女之生父或生母雖為未成年人,惟如已達法定結婚年齡,並得
法定代理人同意,符合法定結婚要件而締結婚姻者,該非婚生子女,即受
準正效力之保障,此與婚姻之形式要件係採儀式婚或登記婚,並無不同
5.
發文日期:099.11.17
要  旨:
按我國民法婚姻之形式要件,自 96 年 6  月 25 日修正民法親屬編時,
改採登記婚,因此申請結婚登記是否適法,戶政機關應予審查,對於違法
有瑕疵之申請案件,戶政機關自應否准登記,故申請結婚登記之當事人如
未達民法法定結婚年齡或未成年人結婚未得法定代理人同意者,係屬違反
法律強制規定,主管機關自應否准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