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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868 條
1.
發文日期:088.01.11
要  旨:
關於持憑法院判決確定證明書申辦共有土地合併、分割登記,涉有抵押權
轉載疑義
2.
發文日期:082.06.04
要  旨:
一筆土地所有權全部設定抵押權後,土地所有權人將所權移轉予數人,因
債務部分清償抵押權人同意減少提供擔保之所有權權利範圍,申辦抵押權
內容變更登記時,其抵押權內容變更契約書是否應由全體新所有權人與抵
押權人共同訂定
3.
發文日期:075.12.08
要  旨:
查土地登記規則第九十一條:「分別共有土地,部分共有人就應有部分設
定抵押權者,於辦理共有物分割時,該抵押權按原持分轉載於分割後各宗
土地之上。但經先徵得抵押權人之同意者,該抵押權僅轉載於原設定人分
割後取得之土地上。」係為保障抵押權人之權利,基於抵押權不可分性所
為之規定。本件部分共有人依法院確定判決申辦共有土地分割登記後,既
又徵得抵押權人之同意,而此種轉載對於原就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之債務
人之權利及所應負之義務既無影響,則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九十一條及第一
百三十一條立法意旨,似可由分割後相關之土地所有權人會同該抵押權人
申辦抵押權部分塗銷及權利內容變更登記
4.
發文日期:069.01.16
要  旨:
按抵押權有不可分性,土地共有人雖僅就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但抵押之
效力及於該土地之全部。依民法第八百六十八條規定,抵押之不動產如經
分割,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故抵押仍應按原應有部分存在於分割後
之各宗土地上。貴部 (內政部) 六十七年七月廿八日台內地字第七九四二
○七號函規定:各共有人自行協商取得抵押權人書面同意後,抵押權僅轉
載於分割後原抵押人取得之土地上,係為避免權利義務關係趨於複雜,用
意良善。惟若抵押權人拒絕同意,抵押權自仍以按原應有部分轉載於分割
後各宗土地上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