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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5)法律字第 1478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5 年 12 月 08 日
要  旨:
查土地登記規則第九十一條:「分別共有土地,部分共有人就應有部分設
定抵押權者,於辦理共有物分割時,該抵押權按原持分轉載於分割後各宗
土地之上。但經先徵得抵押權人之同意者,該抵押權僅轉載於原設定人分
割後取得之土地上。」係為保障抵押權人之權利,基於抵押權不可分性所
為之規定。本件部分共有人依法院確定判決申辦共有土地分割登記後,既
又徵得抵押權人之同意,而此種轉載對於原就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之債務
人之權利及所應負之義務既無影響,則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九十一條及第一
百三十一條立法意旨,似可由分割後相關之土地所有權人會同該抵押權人
申辦抵押權部分塗銷及權利內容變更登記
全文內容:查土地登記規則第九十一條:「分別共有土地,部分共有人就應有部分設
          定抵押權者,於辦理共有物分割時,該抵押權按原持分轉載於分割後各宗
          土地之上。但經先徵得抵押權人之同意者,該抵押權僅轉載於原設定人分
          割後取得之土地上。」係為保障抵押權人之權利,基於抵押權不可分性所
          為之規定。本件部分共有人依法院確定判決申辦共有土地分割登記後,既
          又徵得抵押權人之同意,而此種轉載對於原就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之債務
          人之權利及所應負之義務既無影響,則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九十一條及第一
          百三十一條立法意旨,似可由分割後相關之土地所有權人會同該抵押權人
          申辦抵押權部分塗銷及權利內容變更登記。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489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