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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69)台函民字第 054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9 年 01 月 16 日
要  旨:
按抵押權有不可分性,土地共有人雖僅就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但抵押之
效力及於該土地之全部。依民法第八百六十八條規定,抵押之不動產如經
分割,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故抵押仍應按原應有部分存在於分割後
之各宗土地上。貴部 (內政部) 六十七年七月廿八日台內地字第七九四二
○七號函規定:各共有人自行協商取得抵押權人書面同意後,抵押權僅轉
載於分割後原抵押人取得之土地上,係為避免權利義務關係趨於複雜,用
意良善。惟若抵押權人拒絕同意,抵押權自仍以按原應有部分轉載於分割
後各宗土地上為宜。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488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