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抵押權有不可分性,土地共有人雖僅就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但抵押之 效力及於該土地之全部。依民法第八百六十八條規定,抵押之不動產如經 分割,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故抵押仍應按原應有部分存在於分割後 之各宗土地上。貴部 (內政部) 六十七年七月廿八日台內地字第七九四二 ○七號函規定:各共有人自行協商取得抵押權人書面同意後,抵押權僅轉 載於分割後原抵押人取得之土地上,係為避免權利義務關係趨於複雜,用 意良善。惟若抵押權人拒絕同意,抵押權自仍以按原應有部分轉載於分割 後各宗土地上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