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一筆土地所有權全部設定抵押權後,土地所有權人將所權移轉予數人,因
債務部分清償抵押權人同意減少提供擔保之所有權權利範圍,申辦抵押權
內容變更登記時,其抵押權內容變更契約書是否應由全體新所有權人與抵
押權人共同訂定
主 旨:有關一筆土地所有權全部設定抵押權後,土地所有權人將所有權移轉予數
人,因債務部分清償抵押權人同意減少提供擔保之所有權權利範圍,申辦
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時,其抵押權內容變更契約書是否應由全體新所有權
人與抵押權人共同訂定一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部八十二年五月一日台 (82) 內地字第八二○五六八七號函。
二 按民法第八百六十八條規定:「抵押之不動產如經分割,或讓與其一
部,或擔保一債權之數不動產而以其一讓與他人者,其抵押權不因此
而受影響。」係指於擔保債權未受全部清償前,抵押權人得就擔保物
之全部行使權利,抵押物縱經分割或讓與其一部,抵押物之各部分,
仍為擔保全部債權而存在。本件一筆土地所有權全部訂定抵押權後,
土地所有權人將所有權移轉予數人,因債務部分清償,抵押權人同意
減少提供擔保之所有權權利範圍,故於申辦抵押權設定登記當時,如
當事人間無特別約定且縱有特別約定,惟該特約並未於抵押權設定登
記時併予登記者,因涉及抵押權不可分性,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二十五
條及第一百零二條之規定,其抵押權內容變更契約書可能影響全體新
所有權人之權益,似應由全體新所有權人與抵押權人共同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