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821 條
1.
發文日期:105.11.07
要  旨:
以非自有之公同共有土地申設休閒農場,申請人須取得土地使用同意文件
,該土地使用用途倘已由原土地所有權人自用狀態,改變為同意申請人申
設對外開放營業休閒農場場域,此應可認已變更公同共有物本質或用途,
即屬共有物之變更,如擬於公同共有土地上建築房屋,則屬共有物之處分
2.
發文日期:104.09.01
要  旨:
依民法第 1151 條等規定,繼承人如受監護,該監護人為法定代理人地位
,得代理受監護人向保管被繼承人遺產之第三人請求返還該遺產予全體繼
承人
3.
發文日期:102.08.27
要  旨:
祭祀公業如就處分土地之價金分配方式已有習慣者,參照民法第 827  條
第 1  項規定,應優先適用習慣,而無須依據同條第 3  項規定得全體派
下員同意,然所稱習慣須以多年慣行之事實及普通一般人之確信心為其成
立基礎
4.
發文日期:098.10.01
要  旨:
關於公同共有建物之出租行為,須先依其公同關係定其應行使之權利及義
務,如無特別規定權利義務之行使方法,當事人亦無分管契約時,共有物
之出租行為應屬民法第 820  條所稱共有物之管理行為,而得依多數決為
之
5.
發文日期:098.08.13
要  旨:
關於公同共有農地之分管契約,須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始為成立,
反之,倘非訂立分管契約之方式者,則該共有物之管理即得適用民法第 8
20  條有關多數決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