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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806 條
1.
發文日期:108.09.20
要  旨:
民法第 803  條、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法第 1、2 條等規定參照,在組織上
,警察廣播電臺係屬警察機關(構)一環;在功能上,由警察廣播電臺受
理遺失物報告及辦理招領,招領方式較諸一般警察機關更為多元,可更為
落實上述民法規定「貫徹保護所有人之利益」立法目的,以便於遺失人尋
找,並使招領時間提前,遺失物所有權歸屬可從速確定,故警察廣播電臺
應能符合民法所稱「警察機關」範圍
2.
發文日期:107.06.28
要  旨:
民法第 803  條、海岸巡防法第 4  條等規定參照,海岸巡防機關猶如管
轄海域等範圍之警察機關,應能符合民法規定所稱「警察機關」文義範圍
3.
發文日期:104.06.22
要  旨:
民法第 807  條、地方制度法第 2、14  條規定參照,所稱保管地之「地
方自治團體」指依地方制度法實施地方自治,具公法人地位團體,直轄市
、縣(市)、鄉(鎮、市)均屬之,又遺失物處理應依上述民法規定辦理
4.
發文日期:100.09.19
要  旨:
參照民法第 807  條等規定,就逾期未認領之遺失物,拾得人於受通知或
公告後三個月內未能領取時,除有同法第 806  條情形外,警察機關將拾
得物逕歸屬於保管地地方自治團體,於法尚無不符
5.
發文日期:100.02.22
要  旨:
有關在海上拾獲之漂流物或在通商口岸拾得之遺失物,經判斷應屬走私物
品,因查無私運行為人,依行政罰法先予扣留,該扣留物得否依民法關於
遺失物之拾得規定處理之疑義
6.
發文日期:099.04.06
要  旨:
對於旅客於交通運輸站拾獲金錢或物品交予運輸機構,經該機構公告 1  
年後,拾得人亦未領取者,依鐵路法第 53 條第 1  項規定,由鐵路機構
取得所有權,而非歸屬於保管地之地方自治團體之疑義
7.
發文日期:058.12.13
要  旨:
賭具賭款係警察於賭博現場查獲,自與拾得遺失物之情形截然有別
8.
發文日期:054.07.03
要  旨:
(關於銀行溢收款) 得依民法第八百零三條至八百零七條,關於拾得遺失
物各規定辦理。
9.
發文日期:045.04.27
要  旨:
大函所敘台灣省政府警務處原呈請釋示之問題三點,除其中第二點已由貴
部核釋本部亦表贊同外。茲更就第一第三兩點核意見如左:第一點所謂「
保管不便」,須合於民法第八百零六條所定「有易於腐壞之性質」,或「
其保管需費過鉅」之條件,始可拍賣而存其價金,此項價金依同條規定似
可由拍賣之警署或自治機關暫存,如該機關不欲久負保管責任,自可依民
法第三百二十六條規定向法院提存。第三點該項財物金款,如案經依法處
罰而未宣告沒收或沒入時,經公告或通告招領復未到領者,似亦可依民法
第三百二十六條規定提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