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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50 條
1.
發文日期:110.04.22
要  旨:
有關民法第 57 條規定社團解散議決方式,是否得僅以通訊書面方式議決
,因學說及實務見解並未一致,如有具體個案涉訟時,應以法院之裁判為
準。人民團體之解散應以人民團體會員大會之應有會員過半數之出席,應
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涉及人民團體解散之程序,應優先適
用人民團體法規定
2.
發文日期:106.07.21
要  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0 條規定參照,章程係多數人以設立社團為共同目的
之共同行為,對設立人及所有未來加入社員均有拘束力,而社員與社團間
發生一定權利與義務,社員權利義務依章程規定,章程未規定時依法律規
定,故社團法人於「團體對會員或其他成員名冊之內部管理」及「契約、
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特定目的內,符合「與當事人有契約關係
」,而得蒐集該等會員個人資料,並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
3.
發文日期:104.03.19
要  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0 條等規定參照,該法並非規定可直接或間接識別個
人資料,一律均須保密或禁止利用,如符合法定特定事由,仍得就個人資
料為特定目的外利用,否則將不符合該法所定促進個人資料合理利用的立
法目的,影響民眾權益甚鉅
4.
發文日期:102.05.30
要  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19、20  條、民法第 47、49 條等規定參照,社團
法人於「團體對會員或其他成員名冊之內部管理」及「契約、類似契約或
其他法律關係事務」特定目的內,於符合「與當事人有契約關係」,而得
蒐集該等會員之個人資料,並得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
5.
發文日期:101.02.29
要  旨:
民法第 50、56 條及監督寺廟條例第 8  條等規定參照,召開寺廟信徒大
會與規定不符,當事人認有不當時,似應循行政救濟程序處理,又倘當事
人間認有涉及私權爭執時,似應循司法爭訟程序處理
6.
發文日期:083.08.25
要  旨:
政黨法人之解散事宜,於人民團體法並無明文規定時,因此除與政黨之性
質不符者外,應準用民法有關公益社團之規定
7.
發文日期:067.06.14
要  旨:
財團法人之成立基礎屬捐助之財產,非捐助人本身,亦無會員可言
8.
發文日期:064.09.26
要  旨:
查財團法人以財產為組織基礎,與以人為組織基礎之社團有別。故財團法
人並無類似社員總會之機構,似不發生公告信徒名冊問題。
9.
發文日期:059.08.31
要  旨:
查社團以總會為最高機關 (民法第五十條第一項) ,法人一切事務,除法
律或章程另有規定外,總會均有議決之權。本件中華民國紅十字會台灣省
分會處分其所有房地產,經核該分會組織規程既未有特別規定,亦未據總
會授權,依照上開民法規定,似不應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