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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407 條
1.
發文日期:056.02.03
要  旨:
因繼承而取得之土地,於未辦繼承登記前,繼承人不得以之贈與他人
2.
發文日期:051.05.22
要  旨:
查以非經登記不得移轉之財產為贈與者,在未為移轉登記前其贈與不生效
力,民法第四百零七條定有明文。本件贈與契約之當事人,就所贈之房屋
既未辦理移轉登記,則不問契稅之課徵係以約定處分不動產之債權契約為
依據,抑係以物權之移轉 (物權契約) 為要件,依上開民法第規定其贈與
契約既未生效,則揆諸法理,似尚不宜准予課徵契稅。
3.
發文日期:041.06.03
要  旨:
按不動產為非經登記不得移轉之財產 (民法第七百五十八條) ,依民法第
四百零七條規定:「以非經登記不得移轉之財產為贈與者,在未為移轉登
記前,其贈與不生效力」。故如來電所述之情形,該贈與行為須至四十年
度完成登記手續時,始生法律上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