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41)台電參字第 450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41 年 06 月 03 日
要  旨:
按不動產為非經登記不得移轉之財產 (民法第七百五十八條) ,依民法第
四百零七條規定:「以非經登記不得移轉之財產為贈與者,在未為移轉登
記前,其贈與不生效力」。故如來電所述之情形,該贈與行為須至四十年
度完成登記手續時,始生法律上之效力
全文內容:按不動產為非經登記不得移轉之財產 (民法第七百五十八條) ,依民法第
          四百零七條規定:「以非經登記不得移轉之財產為贈與者,在未為移轉登
          記前,其贈與不生效力」。故如來電所述之情形,該贈與行為須至四十年
          度完成登記手續時,始生法律上之效力。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353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