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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51)台函民字第 244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51 年 05 月 22 日
要  旨:
查以非經登記不得移轉之財產為贈與者,在未為移轉登記前其贈與不生效
力,民法第四百零七條定有明文。本件贈與契約之當事人,就所贈之房屋
既未辦理移轉登記,則不問契稅之課徵係以約定處分不動產之債權契約為
依據,抑係以物權之移轉 (物權契約) 為要件,依上開民法第規定其贈與
契約既未生效,則揆諸法理,似尚不宜准予課徵契稅。
全文內容:查以非經登記不得移轉之財產為贈與者,在未為移轉登記前其贈與不生效
          力,民法第四百零七條定有明文。本件贈與契約之當事人,就所贈之房屋
          既未辦理移轉登記,則不問契稅之課徵係以約定處分不動產之債權契約為
          依據,抑係以物權之移轉 (物權契約) 為要件,依上開民法之規定其贈與
          契約既未生效,則揆諸法理,似尚不宜准予課徵契稅。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353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