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查以非經登記不得移轉之財產為贈與者,在未為移轉登記前其贈與不生效
力,民法第四百零七條定有明文。本件贈與契約之當事人,就所贈之房屋
既未辦理移轉登記,則不問契稅之課徵係以約定處分不動產之債權契約為
依據,抑係以物權之移轉 (物權契約) 為要件,依上開民法第規定其贈與
契約既未生效,則揆諸法理,似尚不宜准予課徵契稅。
全文內容:查以非經登記不得移轉之財產為贈與者,在未為移轉登記前其贈與不生效
力,民法第四百零七條定有明文。本件贈與契約之當事人,就所贈之房屋
既未辦理移轉登記,則不問契稅之課徵係以約定處分不動產之債權契約為
依據,抑係以物權之移轉 (物權契約) 為要件,依上開民法之規定其贈與
契約既未生效,則揆諸法理,似尚不宜准予課徵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