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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345 條
1.
發文日期:106.08.22
要  旨:
製造物供給契約,乃當事人之一方專以或主要以自己之材料,製成物品供
給他方,而由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又此種契約之性質,究係買賣抑或承
攬,司法實務見解認為應解釋當事人之意思,以資決定,學者通說亦採當
事人意思說
2.
發文日期:105.06.03
要  旨:
個人支付資金取得抵費地,究屬買賣契約或屬混合消費借貸與投資或其他
內涵之無名契約,宜參照民法第 345  條、第 474  條等規定,併探求雙
方當事人真意,就具體個案審認,又是否就所付資金低於抵費地時價差額
部分認屬所得課稅部分,宜由主管機關審認之
3.
發文日期:070.08.07
要  旨:
一物數賣,除有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或係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等依
法無效之情形外,各買賣契約均為合法有效,各買受人均得據以請求出賣
人移轉其不動產之所有權。來函「說明二」開會結論前段「…若當事人所
提房屋契稅及土地移轉現值申報案件,已符合契稅條例及土地稅法之規定
,稅捐稽徵機關仍應予以受理」一節,自屬正當。至於受理後尚未核發納
稅通知書前,稅捐稽徵機關發現同一建物、土地先後有數人申報,且各有
其合法依據者,宜否通知契約當事人自行協調並暫緩核發納稅通知書,事
屬稅捐稽徵機關之職權,本部歉難表示意見。
4.
發文日期:070.01.07
要  旨:
按互易者,謂因當事人雙方約定互相移轉金錢以外之財產權,而成立之契
約 (民法第三百九十八條參照) ,其為特定物與特定物之交換。而買賣者
,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 (同法第三
百四十五條第一項參照) ,其為金錢所有權人似無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優
先購買權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