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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0)法律字第 018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0 年 01 月 07 日
要  旨:
按互易者,謂因當事人雙方約定互相移轉金錢以外之財產權,而成立之契
約 (民法第三百九十八條參照) ,其為特定物與特定物之交換。而買賣者
,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 (同法第三
百四十五條第一項參照) ,其為金錢所有權人似無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優
先購買權之適用。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341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