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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0)法律字第 988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0 年 08 月 07 日
要  旨:
一物數賣,除有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或係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等依
法無效之情形外,各買賣契約均為合法有效,各買受人均得據以請求出賣
人移轉其不動產之所有權。來函「說明二」開會結論前段「…若當事人所
提房屋契稅及土地移轉現值申報案件,已符合契稅條例及土地稅法之規定
,稅捐稽徵機關仍應予以受理」一節,自屬正當。至於受理後尚未核發納
稅通知書前,稅捐稽徵機關發現同一建物、土地先後有數人申報,且各有
其合法依據者,宜否通知契約當事人自行協調並暫緩核發納稅通知書,事
屬稅捐稽徵機關之職權,本部歉難表示意見。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342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