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照國家賠償法第 8 條第 1 項後段、民法第 197 條第 1 項後段規 定及相關實務見解,國家賠償法施行前國家賠償事件,請求權時效起算點 ,應類推適用民法第 197 條第 1 項後段規定,自侵權行為發生時起算
按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為 2 年或 10 年,倘損害賠償義 務人,因侵權行為受有利益,而致被害人受有損害者,於侵權行為所生之 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完成後,仍應返還其不當得利,若為惡意受領人,尚 應附加利息一併償還,其性質屬「定期給付債權」,適用民法第 126 條 5 年特別時效之規定
銀行主管涉嫌挪用客戶款項事件中,律師同時為該銀行主管對銀行刑事案 件之辯護人,及受害客戶向銀行請求損害賠償之訴之訴訟代理人,應依個 案情形,審酌是否違反律師法之律師不得執行其職務相關規定
關於計算租金等債權問題疑義
國家賠償法第八條第一項後段所稱「損害發生時起」適用上疑義
因稅捐稽征機關過失計算納稅額錯誤,納稅義務人請求退稅之時效期,依 民法第一九七條第一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