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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194 條
1.
發文日期:106.07.04
要  旨:
參照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 12 條、民法第 194  條等規定,如符合犯罪被
害人保護法要件,各地檢署依法核發補償金後,依據該法規定行使求償權
,縱民事判決推論等因素致該求償權受限於民事法律要件而無法行使,亦
與原核發補償金行為無涉,對依法受領補償金之人,尚不生不當得利問題
,自無請求返還之必要,案件可逕予簽結
2.
發文日期:088.07.20
要  旨:
關於請求確定國家賠償義務機關說明
3.
發文日期:087.02.18
要  旨:
在臺單身就養榮民如遭受意外或其他原因致死,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
導委員會可否代向加害者請求賠償疑義
4.
發文日期:082.05.06
要  旨:
關於國家賠償請求權人於賠償請求書中漏列求償項目及金額,賠償義務機
關可否於協議時提示當事人另為主張,增加請求項目疑義
5.
發文日期:079.03.27
要  旨:
按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及第一百九十四條規定,
其損害賠償請求權人分別為支出殯葬費之人、被害人對於其負有法定扶養
義務之第三人及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至於被害人本身,由於「
被害人之生命因受侵害而消滅,其為權利主體之能力即已失去,損害賠償
請求權亦無由成立。」 (最高法院五十四年台上字第九五一號判例參照)
,故前開所敘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屬於被害人遺產範圍。復按遺產管理
人之職務,依同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至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規定,為保
存與處理遺產、清償債權及交付遺贈物等有關事項。從而遺產管理人如已
支出殯葬費,得依上開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對加害人請求損害賠償
,或如加害人已投保第三人責任險,而在保險事故發生後,怠於行使其權
利時,遺產管理人為保全其所支出殯葬費之債權,亦得依同法第二百四十
二條規定,代位向保險人請求賠償。此外,尚無遺產管理人得對加害人或
保險人請求損害賠償之法律依據
6.
發文日期:053.09.10
要  旨:
查依我國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
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司法
實務稱之為慰藉金。但現行法律尚無得由被害人之直屬長官代為請求之規
定。